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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培訓機構管理違反培訓管理規定的處罰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1-18 08:53 來源:煤礦安全網 培訓 培訓機構 機構 管理 違反 培訓管理 規定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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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權依據

      【部門規章】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2年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4號) 第四十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質證書,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資質許可的范圍開展培訓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三)專職教師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

      (四)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

      (五)將安全培訓資質證書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的。

      安全培訓機構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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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對檢查發現、舉報、移交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屬于較大數額罰款的,由安監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符合聽證條件的制作《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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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事項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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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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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險防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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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力運行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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