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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法律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

      全生產管理職責。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未履行一項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處一萬元的罰款;

      2.未履行二項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各處二萬元的罰款;

      3.未履行三項以上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處三萬元的罰款;

      4.因未履行職責,導致發生一般事故的,暫停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一年,并

      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5.因未履行職責,導致發生較大事故的,暫停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二年,并

      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6.因未履行職責,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7.因未履行職責,導致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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