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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行為:?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1-10 09:24 來源:煤礦安全網 違法 違法行為 行為 承擔 安全 安全評價 評價 認證 檢測 檢驗 職責 機構 出具 失實 報告

      違法行為: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

      開制度,不得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出具的報告中有三處以下失實事實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的罰款;

      2.出具的報告中有五處以下失實事實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3.出具的報告中有六處以上失實事實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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