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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

      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

      證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

      款規定處罰。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遲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到100%的罰款;

      2.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70%到100%的罰款;

      3.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到100%的罰款;4.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5.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6.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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