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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1-10 09:27 來源:煤礦安全網 違法 違法行為 行為 生產 生產經營 經營 按照 規定 如實告知 告知 有關 安全 安全生產 事項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未按照規定對3名以下從業人員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責令限期改

      正,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十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的罰款。

      2.未按照規定對3名以上5名以下從業人員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責 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13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按照規定對5名以上從業人員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責令限期改

      正,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17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

      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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