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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婦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如何確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7-04 22:26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專業解答]

           生育婦女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的,按照以下規定享受產假天數及對應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參照執行):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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