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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度指揮中心主管技術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2-14 08:48 來源:煤礦安全網 調度 指揮 指揮中心 中心 主管 技術 技術員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2022

      調度指揮中心主管技術員是煤礦安全生產調度、應急管理工作的直接負責人,負責調度指揮中心調度、應急管理工作,調度指揮中心主管技術員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熟練掌握煤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避災路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等必備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和技術政策,及上級機關的指示和規定,嚴格按規程制度辦事。

      第二條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調度指揮中心技術管理工作,按時完成部門領導布置的其它各項工作。

      第三條負責處理業務范圍內的日常管理、生產、制定業務范圍內的技術措施,抓好調度管理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負責分管范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負責范圍內的風險管控工作,參與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嚴格落實職業衛生防治相關制度,做好巡檢區域內的職業衛生防治措施落實監督,做好個人勞動防護。

      第四條負責監督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應急物資儲備情況的考核。

      第五條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編制、修訂、完善。

      第六條搞好調度、應急管理工作的信息調研、宣傳培訓、應急演練、資料保管等工作。

      第七條負責礦井“六大系統”技術管理工作。

      第八條負責應急管理辦公室文電、專報、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九條 完成部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指揮中心主管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一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指揮中心主管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二條未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調度指揮中心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煤礦各類應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準確,調度指揮中心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對應急培訓監督不嚴的,資料整理不合格,調度指揮中心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 未根據煤礦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的,調度指揮中心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調度指揮中心主管技術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調度指揮中心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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