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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度指揮中心副主任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2-14 08:48 來源:煤礦安全網 調度 指揮 指揮中心 中心 主任 任安全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2022

      調度指揮中心副主任應積極協助調度指揮中心主任在分工范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范圍內的工作負直接責任。調度指揮中心副主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 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條按照分工要求,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調度工作,做好全信息的上傳下達。

      第三條隨時掌握煤礦生產現場的實際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采取相關措施。負責分管范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負責范圍內的風險管控工作。

      第四條調度指揮中心主任未在崗位時,調度指揮中心副主任應根據安排承擔主任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五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嚴格落實職業衛生防治相關制度,做好巡檢區域內的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實監督,做好個人勞動防護。

      二、責任追究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指揮中心副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七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指揮中心副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證據和資料的;

      第八條按照分工,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九條帶班期間,調度指揮中心發生無人值班或值班人員不認真負責,調度指揮中心副主任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十條帶班期間,煤礦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調度指揮中心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調度指揮中心副主任負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礦職工獎懲規定和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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