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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度指揮中心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2-14 08:48 來源:煤礦安全網 調度 指揮 指揮中心 中心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2022

      調度指揮中心是礦井安全生產指揮中心,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調度指揮工作。工作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科學管理,實現標準化、規范化,適應礦井安全生產不斷發展的需要。

      一、部門職責

      第一條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條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調度機臺雙崗24小時值班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三條落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計劃,強化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四條落實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各生產后部區域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負責組織生產調度會,并做好記錄;對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指示、通知、通報、調度命令要及時上報下達,認真貫徹落實。

      第六條實時把握生產發展趨勢,分析安全動態,對生產薄弱環節重點調度,掌握各單位生產進度,實現均衡生產。

      第七條負責煤礦各類調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時協調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安全問題;做好生產統計,及時向礦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提供可靠的數據;對影響生產的重大問題,要立即進行逐級匯報,并迅速組織處理,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第八條 負責煤炭質量管理和分裝分運措施的制定和跟蹤落實、考核工作,對提高煤質、提高精煤產量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第九條編制礦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負責事故搶險的綜合調度,并做好應急救援的協調。當礦井發生重大事故時,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在礦長的指揮下,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積極組織人員進行搶救。

      第十條 負責編制礦井冬季“四防”、雨季“三防”工作,確保礦井生產安全;負責落實領導干部24小時值班、帶班制度

      第十一條負責礦井“六大系統”管理工作,嚴格按照上級文件和相關標準做好系統的全面管理,確保系統運行可靠。

      第十二條 參與礦井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分析

      第十三條 井上下工程車輛維修及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指示精神。認真做好本專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具體組織開展工作,及時向相關礦領導匯報。參與礦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上報,掌握隱患治理進度。

      第十五條負責調度專業安全風險管控體系建設的具體執行工作,負責調度專業安全風險管控體系的具體目標及開展;與各部門認真協調配合,組織確保安全生產管控體系的落實。

      第十六條 為切實提高煤礦安全應急處置水平,在出現事故征兆或事故發生后為職工贏得更多逃生機會,最大限度地保護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嚴格落實礦調度人員十項應急處置權。

      第十七條 負責本單位危險源、環境因素的識別、評價和控制,組織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規章制度

      二、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調度指揮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調度指揮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未落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計劃,調度指揮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未落實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各生產后部區域衛生管理的,調度指揮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不按時組織生產調度會或在各類礦井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調度指揮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實時把握生產發展趨勢,未對生產薄弱環節重點調度的,調度指揮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礦井各類調度信息收集、整理不及時、不準確的,調度指揮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在生產、事故搶險、應急救援的調度協調中出現失誤,調度指揮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編制礦井冬季“四防”、夏季“三防”工作的,調度指揮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未落實領導干部24小時值班、帶班制度的,調度指揮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在礦井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分析工作中出現失誤的,調度指揮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未參與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上報,未掌握隱患治理進度的,調度指揮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條提供、上報的各類生產報表、統計數據不準確,缺乏實效性的,調度指揮中心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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