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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測科測量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2-14 08:48 來源:煤礦安全網 測量 測量員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2022

      測量員是煤礦測量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者,負責礦井測量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測量規程》和《測量員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規程作業。

      第三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四條 負責編制煤礦測量工作的技術設計、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參與本專業圖紙編制、會審,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五條進行礦井生產測量工作,保證測量精度穩定可靠;及時準確地組織測量施工放樣并下達測量放線通知書,嚴格滿足技術設計要求。

      第六條進行施工巷道的生產進度調度及生產用線情況管理,提前下達施工巷道的各類安全警戒通知書。

      第七條 負責收集各種測量資料并填圖,對測量資料進行詳細分類,實現檔案化管理

      第八條負責提供和檢查測量資料,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各種測量問題。

      第九條進行礦區地表與巖層移動規律、采礦沉陷綜合治理以及環境保護工作的研究,提供煤炭開采技術設計依據。

      第十條對本范圍內的技術工作負責任,協助測量技術員抓好測量技術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正確佩帶工作中所需儀器、儀表、工具、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二條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三條工作中杜絕違章行為。

      第十四條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五條認真做好責任范圍內安全風險管控工作。

      第十六條認真做好責任范圍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測量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2.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十八條未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測量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作業中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測量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測量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未根據安排進行井上、下控制測量及各種工程的中、腰線標定工作的,或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測量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提供的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工作失誤的,測量員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二十三條收集的各種碎部資料有誤的,測量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未正確佩帶工作中所需儀器、儀表、工具、勞動防護用品,地質、測量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未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的,測量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六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和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測量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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