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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測科測量技術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2-14 08:48 來源:煤礦安全網 測量 測量技術 技術 技術員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2022

      測量技術員是地測科礦井測量的直接責任人,在地測科科長的領導下開展測量工作。測量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測量資格。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熱愛本職工作,并有較強責任心和事業心;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思想。

      第二條負責井上下導線測量、中腰線及內業工作,掌握曲線巷道的閉合計算方法和現場標定工作,工作質量達到測量規程要求。

      第三條負責常用測量儀器一般項目的檢驗、校正,保證儀器幾何關系正確。

      第四條嚴格執行“煤礦三大規程”,遵章操作,按章作業,做到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

      第五條負責完成地表觀測站的外業測量和內業分析整理工作。

      第六條對分管范圍內的技術工作負技術責任,協助科長抓好安全技術工作。

      第七條井下發生災害事故時,能立即組織測量人員按照礦井規定的避災路線撤離并安全升井。

      第八條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九條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條認真學習本單位的安全風險管控體系目標,并抓好落實執行工作。

      第十一條加強沿空掘進的導線測量管理工作、參加煤礦的各類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檢查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測量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三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測量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四條在井上下導線測量、中腰線標定及內業整理工作中,出現錯誤或工作質量未達到測量規程要求的,測量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未及時進行常用測量儀器一般項目的檢驗、校正,出現儀器幾何關系不正確的,測量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工作中不執行煤礦“三大規程”,出現違章操作,違章作業的,按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測量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分工范圍內的地表巖移觀測外業工作和內業工作不及時,或出現失誤的,測量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十八條不積極協助科長抓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技術工作,貽誤工作或出現安全失誤的,測量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不及時下達巷道貫通通知單、巷道開門通知單的,測量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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