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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違法執業的處罰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1-19 09:00 來源:煤礦安全網 從事 職業 職業衛生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衛生 衛生技術 技術 技術服務 服務 機構 違法 執業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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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權依據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八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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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對檢查發現、舉報、移交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屬于較大數額罰款的,由安監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符合聽證條件的制作《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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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事項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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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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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險防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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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運行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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