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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10:37 來源:煤礦安全網 安全 安全員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安全員是本礦現場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的現場監察人,在安監處處長領導下,負責全礦職責范圍內安全監督工作。

      一、崗位安全責任清單

      1.在安監處處長的業務領導下,對礦的安全監察工作負責,對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方針、政策、法規、發令及上級安全指令、指示、規定的情況和各類問題整改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2.參與各種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嚴抓隱患排查和治理,并負責監督落實。

      3.經常深入現場,掌握安全動態,查找現場隱患,做好安全資料管理工作。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的會議,并按照要求監督貫徹執行。

      4.負責對本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辨識及隱患整改。

      二、責任追究

      5.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以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絕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6.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員處罰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重大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礦重大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7.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逸的,給予處罰、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8.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處罰直至開除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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