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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水隊隊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10:34 來源:煤礦安全網 隊長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一、崗位責任清單

      1.負責傳達、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文件、政策、指令、規定等探放水日常工作的安排。

      2.負責對探放水專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并認真學習《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標準》、《探放水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及《探放水作業規程》等內容。

      3.指導和督促探放水人員熟悉本專業的各種施工設備性能和工作程序,協調組織相關單位,并嚴格按設計措施施工。

      4.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經常到現場檢查,糾正違章作業現象,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5.負責礦井探放水設備的定期檢查、維護工作,杜絕重大事故的發生。

      6.負責探放水打鉆作業的施工組織,并對鉆探安排工作進行合理安排布置。

      7.參與礦井采空區、相鄰礦井生產現狀及采空區積水調查,有積水影響安全生產時,要提出合理的防治意見和措施

      二、責任追究

      8.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探水隊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分管范圍內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9.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給予探水隊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2)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10.未按照探放水設計、作業規程作業,出現明顯失誤,探水隊隊長負主要責任。

      11.對煤礦探放水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12.因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得到及時解決,探水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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