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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題]女員工未能通過試用期考核,但告訴單位懷孕了,公司可以解除嗎?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9-12-25 21:14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專業解答]

    用人單位可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三類解除情形分別是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是經濟性裁員,皆不涉及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并未限制用人單位以第三十九條解除與三期女員工的勞動合同。不過單位要想合法解除,也需要建立完善的試用期管理制度,有明確的崗位錄用條件和考核方式。出于爭議預防的角度,單位作出解除動作時可以先行協商,整理并收集員工表現和試用期考核的相關事實材料,做好證據固定和提交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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