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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題]有員工提出今年“十一”三天加班的少發了一倍工資,但是我們已經按照3倍發了加班費的,這是怎么回事?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9-12-25 21:14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專業解答] 

    實際并沒有少發。一直以來,法定節假日加班支付三倍工資的觀點深入人心,修訂前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三)款就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要求法定節假日加班發三倍工資。

    但是2016年修訂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同條款的表述變成了“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明確了節假日加班發三倍加班工資,因此很多人會理解為加上節假日作為帶薪假日的一倍工資,合計起來應該是四倍工資。所以當員工拿到3倍的加班費后,就會誤以為少了一倍的正常出勤工資。

    這個理解誤差的原因在于,員工的月工資本身已經包含了法定節假日的工資,所以員工節假日加班額外拿到的本身就是正常工資之外的加班工資,合計已經是四倍工資,并不需要再額外發一倍的正常出勤工資。

    所以2016年的規定事實上是一種表述上的糾正,相比較之前的表述更加嚴謹,而對勞動者實際在法定節假日獲得的勞動報酬沒有影響,用人單位在實際操作計算員工加班費時,也不需要做額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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