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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如何應對?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9-01-03 08:56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專業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6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此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當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時,建議用人單位及時終止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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