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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題]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在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標準有無限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09-07 14:21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專業解答]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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