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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可以對哪些案件裁定先予執行?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09-07 14:21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專業解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4條的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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