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測科探放水管理制度
探放水管理制度
探放水工作是礦井防治水工作的重要內容,是進行水害治理、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的主要手段之一,為認真貫徹執行《煤礦防治水規定》,杜絕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證我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方針,結合金金煤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探放水管理制度。
一、職責劃分
1、地測防治水科及總工程師負責礦井探放水工程的管理工作。
2、生產科及生產礦長負責探放水工程所在巷道的加固、支護、鋪底、水溝等的管理工作。
3、機電科及機電礦長負責探放水設備及排水設備(包括供電、水泵、管路)的管理,確保排水系統滿足探放水要求。
4、安監科及安全礦長負責探放水地點的有毒有害氣體的監測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探放水措施的監督落實執行工作。
5、通風科及總工程師負責探水地點的通風及配套設施管理工作。
6、調度室負責探放水工程的通訊、調度組織管理工作。
二、技術管理
1、采掘工程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放水:臨近老空、老巷、老窯或相鄰小煤礦、含(導)水斷層、封閉不良鉆孔,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區域或有出水征兆的水害可疑區等《煤礦防治水規定》中的九項情況。
2、地測防治水科要定期對周邊小窯、老空、老巷、導水斷層、封孔不良的鉆孔進行調查和上圖,標明積水范圍、積水量和探水線。
3、地測防治水科根據生產計劃,負責按規程及時編制探放水設計及措施并上報集團公司。集團公司批復后要及時下發至各相關部門。因探放水設計編制不及時而影響正常生產的,對地測科罰款50元。
4、采掘工作面到達探水線時必須根據停止掘進通知書要求,停止掘進(回采),進行探放水。否則對施工隊罰款500元。
5、探放水結束后,地測防治水科根據探放水情況,經總工程師簽字分公司認可,按照分公司允許掘進距離發放允許掘進通知書。未經允許進行掘進施工的,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相關區隊罰款500元。
6、探放水工程結束后,一天內要寫出探放水總結。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元。
三、探放水工程設計
1、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由地測防治水科編制,經有關部門共同會審簽字,報分公司會審經鄭新公司審批后方可實施,未經審批不準施工,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
2、第一回次探放水地測防治水科必須提前一周或掘進巷道距探水點10m時下發探放水通知,提前2天下發探放水設計并組織貫徹學習,以后每回次必須提前2天下發探放水通知書與設計和貫徹學習,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3、探放水設計內容要求具備文字說明和附圖,經礦總工程師審核簽字后上報。文字說明包括對水害威脅情況的詳細分析、探水方案、探水孔布置、探水時注意事項和技術要求,附圖必須有鉆孔平面布置圖、剖面圖以及單孔設計圖等。已回采的老空區,上、下付巷采掘過程中的鉆場、水洞和水倉等臨時性工程,設計圖紙上要詳細標出。
4、探放水鉆孔開孔間距一般不小于500mm(中~中)。
5、第一回次探放水工程施工前二十個工作日由地測防治水科編寫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會審后報分公司經鄭新公司審批。以后每回次由地測防治水科編制,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必須提前2天下發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包括防瓦斯、防高壓水傷人、防探放出水流量失控、探放水地點附近巷道加固及避災路線等內容。
6、探放水前必須做好防排水的一切準備工作,排水能力和排水系統必須符合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要求。
7、根據本礦實際情況,所有探放水鉆孔必須下入足夠長度的套管,孔口管外側要安裝控水閥門和測壓表,深孔鉆進前必須做耐壓試驗或拉力測試,抗壓強度不低于4.5Mpa,耐壓時間為30min,壓差必須小于1Mpa,確保排水能力不足時能控制放水。
四、探放水準備措施
根據設計要求,掘進、回采至探放水位置后,探水隊應根據鄭新公司批復的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探放水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1、探水隊根據探測要求將鉆探設備運至探水位置,并準備足夠的配套設施,第一回次探放水時抽探隊必須提前一天把鉆機運至探水處,驗收前必須穩好鉆機,并調試好待用,此后每回次探放水驗收前一班把鉆機運至巷頭并穩好。
2、機電運輸科負責打鉆期間的供電,不得因供電問題影響打鉆,并每天進行機電設備的失爆檢查。
3、調度室必須負責把電話接到探水位置,保證通訊線路和話機完好,由探水隊派專人值守,以保證出現緊急情況及時向調度室、安檢部門匯報。
5、施工地點及受水害威脅區域的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透水避災撤退路線。
五、探放水驗收制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及鄭煤集團《探放水閉環管理規定》的規定,為加強探放水前現場驗收管理,特制定探放水驗收制度。
1、《探放水設計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經鄭新公司批復后,根據批復意見進行修改,每次探放水前由調度室組織安排探放水準備工作,準備工作完成后,由探水隊向調度室提出驗收申請,調度室通知驗收,地測科組織調度室、安檢科、生產技術科、機電運輸科、通風科等部門參加驗收,驗收人員具備科室技術主管以上資格,未經驗收不得私自開孔進行探放水,否則對施工單位罰款200元。
2、驗收內容以總工程師簽發的作業地點本回次《探放水設計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為準。
3、具體驗收細則如下:
⑴探放水鉆場規格、支護材料。
⑵探放水鉆場迎頭蓖子情況(煤巷,巖巷除外)。
⑶探放水鉆場附近擋水墻、聯鎖加固、丟煤段鋪底,供水管路連接、水溝鋪設(排水系統完好性)等情況。
⑷鉆探設備的運行及配套設施的配置情況。
⑸探放水供電、機電設備防爆性能檢查及通訊設備、照明設施位置的安裝及完好情況。
⑹水倉容量、排水管路、泵流量是否按設計要求配備,滿足涌水的正常排出。
⑺探放水位置附近是否懸掛鉆孔設計圖,打鉆操作規程等。
⑻通風措施和瓦斯有害氣體檢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要求。
4、驗收情況要由各部門參加驗收人員在探放水驗收表上簽字,提出驗收意見,實行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
5、施工單位應根據各部門參加驗收人員現場提出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工作完成,經驗收人員檢查合格后,統一簽字,并向分公司匯報,分公司組織驗收合格后,再開鉆施工。驗收現場如有未提到其他情況以《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及集團公司、鄭新公司《探放水閉環管理規定》和《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要求為準。
六、探放水鉆孔施工
1、探放水時,除探放水施工人員、安檢員、地質測量科跟班人員、救護隊員(檢查有害氣體時)以外的受水害威脅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人員不準作業。
2、跟班人員和班長必須攜帶瓦斯便攜儀,并掛在鉆機附近回風側,連續監測鉆機附近瓦斯濃度。
3、地質測量科要按設計要求進行號孔,并派人跟班記錄探水情況,每個鉆孔都要有可靠的資料,認真觀測水量、水壓等情況,核對水量,并及時向調度室匯報情況。
4、探放水隊要按照地質測量科人員所號的鉆孔鉆進,探放水前先擴孔,然后按設計要求采用擊打法下足套管,注漿加固好套管,接好閘閥,做耐壓試驗。
5、探放水隊打鉆時要進行鉆機性能檢查,鉆機壓力控制,轉速控制是否靈敏可靠,鉆孔振動、送水、排水情況是否正常,接鉆桿時檢查鉆桿質量是否合格,并按正確順序接退鉆桿。
6、鉆進過程中若發現煤層松軟,鉆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頂鉆、卡鉆等異常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并立即向調度室匯報情況,調度室通知地測防治水科、總工程師等研究、分析并拿出相應方案。
7、在打鉆過程中,若發現煤層瓦斯噴出等異常現象,要立即停止施工,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及時向調度室、安檢科、通風科匯報。
8、探水處瓦斯濃度達到0.8%時,必須停止打鉆,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瓦斯濃度達到1.5%時,切斷電源,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向礦調度室、安檢科、通風科匯報,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只有在瓦期濃度降到1%以下時,方可恢復施工。
9、安檢科要對探放水處配備專職安檢員,對探水處進行瓦斯、二氧化碳和溫度等安全檢查,并對有關部門執行措施情況進行監督落實。
10、現場操作人員的安全要求
⑴打鉆時操作人員要站在鉆機兩側,以防鉆桿受壓沖出傷人。
⑵操作人員要把工作服的袖頭、褲腿扎好,束緊腰帶,以防造成事故。
⑶鉆機正常鉆進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臺。
⑷操作人員、跟班人員要密閉注意出水、出煤(巖)粉情況,出水量一旦突然增大要立即停鉆,不得退出鉆桿,并及時向調度室及總工程師匯報。
⑸鉆進期間,跟班隊長要隨時檢查孔口管及鉆桿的牢固性、穩定性、不安全不施工,及時向調度室、通風調度和抽探隊匯報。
11、未盡事宜嚴格按《煤礦防治水規定》和有關措施執行。
七、恢復掘進安全技術措施
1、探放水結束后,地測防治水科根據鉆探情況,編制探放水總結報分公司,分公司經分析確認已解除水害威脅,下發允許掘進通知單,礦井接到分公司允許掘進通知單根據允許掘進距離下發礦井允許掘進通知單,施工隊接到允許掘進通知單后方可繼續采掘生產。
2、采掘過程中應密切注意觀測探水鉆孔出水情況,若發現涌水異常等情況,立即停止施工,向調度室報告。同時施工過程中必須密切注意迎頭地質、水文地質變化情況,發現煤層潮濕、掛紅、掛汗、迎頭空氣變冷、出現霧氣、頂板不正常淋水等突水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掘進,撤離至安全地帶后,第一時間向調度室報告。
3、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地質測量科下達的允許掘進距離進行施工,掘進至超前安全距離時應立即停止施工,進行下回次探放水前的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