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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1-16 16:27 來源:煤礦安全網

    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
    (一) 職責劃分
       第一條 礦長是水害防治的第一責任者,對全礦的防治水工作負領導責任;總工程師是防治水工作的技術負責人,地測防治水科長對所管轄防治水具體工作負責。
       地測防治水科是地測防治水工作的主管部門,配備一名水文地質人員分管礦井防治水工作。
       探水隊具體負責礦井防治水工程的實施,主要包括采掘工作面探放水、物探異常區鉆探驗證和底板預注漿加固、煤層控制鉆探、構造探查等。
       第二條 地測防治水科負責組織編制《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工作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機電科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礦井主排水系統及各采區排水系統滿足《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第四條 防治水工程及措施落實責任如下:地測防治水科對探放水設計的正確性負責并負責組織實施;生產科對掘進(回采)工作面防治水工程的巷道聯鎖加固、支護、鋪底、擋水蓖子、擋水墻、水槽鋪設、水溝管理、避災路線負責;通防科、通防隊對防治水工程的通風、通訊、瓦斯和有害氣體監測負責;機電科對防治水工作的排水設備(供電、水泵、管路)負責;調度室對防治水工程的水倉、調度組織管理負責;安監科負責防治水相關措施的監督、落實。
    (二) 技術管理
       第五條 礦井所有防治水工程由地測防治水科編制施工設計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完成審批后,地測防治水科負責在施工前提前二十個工作日報分公司會審后報鄭新公司審批。凡因工作失誤影響按計劃正常施工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六條 地測防治水科根據年度、月份生產接替計劃,編制年、月水情水害預報(若遇特殊情況應作臨時預報)和進行水害評價
       第七條 地測科要嚴格按《地質測量質量標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的要求,及時收集整理礦井水文地質資料,逐步完善防治水信息數據庫。
       第八條 地測防治水科負責按要求編制下列圖紙
       1、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1:5000)
       2、礦井充水性圖                       (1:5000)
       3、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                 (1:2000)
       4、礦井涌水量與各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5、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1:500)
       6、采掘工程平面圖                     (1:2000)
       7、井上下對照圖                       (1:2000)
       第九條 地測防治水科要定期限對地下水水位進行觀測,并建立觀測記錄和臺帳。
       第十條 地測防治水科要定期搜集和調查礦井周邊300米范圍內小煤礦的分布及生產情況,盡可能了解其開采范圍、采掘動態、空區積水量等。
       第十一條 邊界煤柱及井田內落差較大的斷層煤柱嚴禁開采。
       第十二條 采掘工程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放水:臨近老空、老巷、老窯或相鄰小煤礦、含(導)水斷層、封閉不良鉆孔,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區域或有出水征兆的水害可疑區等。
    (三) 現場管理
       第十三條 鉆探及注漿前的準備工作
       1、鉆場施工:由地測防治水科負責和生產科聯系,由生產科平衡力量,安排施工隊按設計要求施工鉆場。鉆場施工完成后由地測科、通防科、生產科、機電科、調度室、安監科及施工單位共同驗收,鉆場驗收不合格由生產科安排施工隊及時整改,直至達到探放水施工要求報分公司驗收;分公司驗收合格后,方可按批復的設計,鉆場前后5米的文明生產、水溝由鉆探單位管理,其余部分仍由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2、實施鉆探及注漿工程時,有關部門必須積極配合,確保按計劃開工,否則對部門負責人罰款50元。
       第十四條 鉆探及注漿要求
       1、鉆探單位在接到探放水設計及措施后,要積極組織學習,籌備探放水所需物資、材料。否則對探放水每影響一班罰施工單位100元。
       2、施工單位按地測防治水科派工單要求施工鉆場,鉆場完工后,施工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由地測防治水科組織生產科、通防科、機電科、安監科、調度室對鉆場、沿途水溝、有關排水設備進行驗收。合格報分公司驗收,分公司驗收合格后方可進鉆作業。否則對鉆場施工隊罰款100元。
       3、根據鄭新批復的探放水設計地測防治水科技術人員現場標定各鉆孔方位、孔口位置,鉆探單位負責鉆孔傾角的標定。
       4、探水隊按鉆探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穩好鉆,孔口管下好后,由地測防治水防治水科根據需要組織調度室、生產科、機電科、通防科、安監科等部門按措施進行探水前的驗收。驗收合格各部門簽字認可后報分公司驗收,分公司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工,以后每個孔孔口管下好后由當班安檢員對照施工措施進行驗收并簽字。探水隊不經驗收擅自開工,每次罰款100元,凡因驗收不合格影響施工工期,每推后一班,罰責任單位100元,罰單位負責人30元。
       5、孔口管試壓達不到設計要求而開鉆鉆進的,每次對施工單位罰款200元,對當班班長(負責人)罰款50元。
       6、鉆探記錄要按要求填寫認真、及時,否則每次對當班責任人罰款20元;凡發現記錄不實或編造記錄的,每次對隊長和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1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有關制度進行處理。
       7、當鉆探出水后,地測科應及時組織人員觀測水量,按排水能力有控制地進行放水。若鉆孔堵塞,要及時捅孔。瓦斯檢查員應現場檢查有毒有害氣體情況。
       8、根據鉆探及放水情況,經地測防治水科分析報分公司,由分公司同意結束探放水工程。
       9、因違反注漿工藝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造成鉆孔報廢時需要重新補孔時,對鉆探單位罰款100元;影響工期時每延誤一班罰責任單位100元。
       10、鉆探注漿記錄不符合《鉆探設計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每次對責任單位技術員罰款20元;凡發現記錄不實或編造記錄的,每次對隊長和技術員分別罰款50元、1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有關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鉆探及注漿管理
       1、地測防治水科負責對施工全過程實施技術指導,對施工工序進行監督,對鉆探施工的勞動組織和進度進行管理;
       2、根據施工情況,報請總工程師同意后,地測防治水科可以對設計進行優化調整;
       第十六條 每項防治水工程結束后,地測防治水科將書面總結報分公司,經分公司地測防治水科分析審核分析后,按規定向礦井下達允許掘進(回采)通知書,礦井地測防治水科根據分公司下發允許掘進距離制訂允許掘進通知單,并有發放記錄。
    (四) 獎懲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50至100元獎勵:
        1、水害預報及評價準確,防治水措施得力,避免重大水害事故發生的。
        2、在礦井防治水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節省費用的。
        3、敢于同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作斗爭,堅持原則避免水害事故發生的。
        4、在搶險救災中,情況判斷準確,措施得力,效果顯著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關制度進行處罰:
        1、因監督落實不力或施工不負責任,采取措施后仍發生水害責任事故的。
        2、違反防治水管理規定,造成水害事故隱患或事故的。
       第十九條 由地測防治水科負責,不定期對抽探隊施工人員進行鉆探和注漿培訓;礦按有關規定三年內至少組織防治水技術人員外出培訓或參加學術交流一次,以提高防治水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理論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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