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總工程師(技術)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10-26 16:28
來源:煤礦安全網
副總工程師(技術)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
1.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防治水工作負技術責任,向總工程師負責。
2.協助總工程師認真貫徹執行防治水方面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嚴格執行《煤礦防治水規定》及防治水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
3.參與編制和審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防治水方面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督促檢查實施情況。
4.在總工程師授權的情況下,審批采、掘、巷修專業技術的作業規程和防治水方面安全技術措施,并督促現場落實。
5.協助生產副經理抓好采、掘工作面防治水方面的現場管理。
6.參加防治水工作專題會,分析研究采煤工作面防治水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7.參加防治水工作工程質量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負責督促整改落實。
8.負責抓好礦井防治水方面工作。
9.負責抓好技術部門的業務保安工作。
10.按照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對分管范圍內的水害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和整改。參加分管范圍內的水害事故追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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