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經理(安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
副經理(安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
1.嚴格執行黨和國家防治水方面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承擔安全綜合管理責任。
2.參與每周一次的安全質量檢查,對查出防治水方面的不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跟蹤督促有關單位整改落實。
3.監督檢查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編制、演習和執行;負責對防止重大水害事故的安全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4.參加公司有關防治水方面安全生產的各種會議,審查有關防治水方面文件、資料、圖紙等,參與每月一次的防治水專題會。
5.監督檢查安全經費的使用情況及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進度,制定并執行安全獎懲制度。
6.參與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防治水方面安全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并監督實施。
7.參加審定作業規程及防治水方面安全技術措施,并督促貫徹實施。
8.經常深入現場,排查隱患,狠反“三違”,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負責組織追查分析“三違”現象及各類安全事故,并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9.對群監協管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防治水方面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
10.對防治水方面安全技術措施及實施負監督檢查責任。
11.負責公司安檢隊伍的管理、安全監察人員的思想和政治教育、業務學習,調度安全情況,組織安全活動,總結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