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工程師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
總工程師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
1.總工程師對礦防治水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全面負責防治水技術業務管理及防治水工作的安排落實。
2.協助經理貫徹上級防治水技術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及有關決定和規定。
3.負責組織制定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編制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報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每季末,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修改,制定補充措施;組織編制防治水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制定和審批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檢查督促實施情況。
4.對防治水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實施、檢查防治水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
5.總工程師在經理領導下,對確保防治水安全生產急需解決的問題,有權調動人員和物資進行搶險處理。
6.負責對防治水技術問題提出方案和措施,經經理審定或報班子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7.負責組織審批防治水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定期組織復審。
8.按照防治水隱患排查制度,對分管范圍內的防治水隱患進行排查和整改。
9.負責主持防治水技術標準、生產技術管理制度、作業規程、施工措施的制定修改、審批和執行情況的檢查。
10.嚴格考核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并提出獎勵和懲罰意見。
11.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防治水規定》,嚴格執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職責。發生事故時,必須立即趕赴現場,協助經理采取措施,組織搶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