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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號把鉤工培訓教案

    運輸提升 2012-04-21 0
    軟件名稱: 信號把鉤工培訓教案
    文件類型: .doc
    界面語言:
    軟件類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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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權方式:
    軟件大小: 3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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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軟件登陸: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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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網址: 官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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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時間: 2012-04-21
    軟件簡介:

      信號把鉤工培訓教案


      開班名稱:信號把鉤工


      辦班單位:


      培訓教案主頁


      培訓日期2011年5月培訓課時7培訓教師


      培訓班名稱信號把鉤工


      培 訓 內 容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及法律法規


      培 訓 目 的提高信號把鉤工對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及法律法規的認識


      培訓學員應掌握的知識點: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的原則與方法


      安全生產法:發布機構和時間:2002年6月29日由九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礦山安全法》頒布時間:1992.11.7,由七屆人大常務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煤炭法:是規定煤炭許可證制度的法律。它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煤炭生產經營營的綜合性法律。


      培訓教案附頁


      (編寫教案內容)


      第一節、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1)安全第一是指:如何看待和處理安全與生產以及其它各項工作的關系,要強調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第一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上;


      (2)預防為主:是實現安全第一的前提條件。要實現安全第一,就必須以預防為主。在事故預防與處理的關系上,只有以預防為主,才能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職業危害消滅在萌芽之中;


      (3)綜合治理:是從系統工程的原理出發,全方位多因素地預防事故和根治事故。綜合治理方法有:改善行政、技術、安全管理,提高人員素質和采用新技術、新裝備以及開展科研和教育培訓。該方針被寫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當中,使它擁有了更高的威嚴和地位。違反該方針就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2、 安全第一的含義:


      (1)在煤礦安全生產建設中,要樹立人是最寶貴的,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


      (2)在煤礦安全生產建設中,要把保護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第一位的工作來抓;


      (3)要樹立安全意識,始終把安全第一作為一切工作的指導思想和行動準則。


      3、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的原則與方法:


      (1)、原則: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三并重原則;


      (2)、方法:推行綜合治理方法;


      (3)、做到五個到位:安全措施到位、現場管理到位、隱患整改到位、監督檢查到位、責任追究到位。


      4、貫徹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的具體要求:


      (1)、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學法、知法、守法,樹立依法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的意識;


      (3)、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4)、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


      培訓教案附頁


      (編寫教案內容)


      (5)、認真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學習煤礦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


      (6)、做好勞動保護,避免職業傷害;


      案例:2004年11月28日,陜西省銅川礦務局陳家山煤礦瓦斯爆炸,死亡166人,傷45人,該礦超能力生產,造成采掘比例失調,管理混亂,規章制度形同虛設,國務院給予陜西省原副省長鞏德順行政記過處分。其相關責任人受到追究處理。


      5、名詞解釋:


      1、四不生產:不安全不生產、工程質量不達標不生產、隱患不排除不生產、措施不落實不生產。


      2、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3、三松:管理松、思想松、紀律松。


      4、勞動紀律:人們在共同的勞動作業過程中,必須共同遵守的準則和秩序。


      小 結


      本節主要講了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的內容及其含義;貫徹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的具體要求以及在落實其方針時給大家講的幾個名詞,希望大家提高安全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禁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導語: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逐步進入法制社會,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形式。煤礦企業從業人員一定要學習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從而做到知法、懂法和依法辦事。


      一、安全生產法:發布機構和時間:2002年6月29日由九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97條。


      1、立法目的和適用范圍: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


      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適合全國范圍內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2、主要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1


     


      培訓教案附頁


      (編寫教案內容)


      3、學員必須掌握的條款:


      (1)第六條:生產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職工權利和義務)


      (2)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對從業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知識培訓,不經培訓,不準上崗作業。


      (3)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知情權)


      (4)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企業責任)


      (5)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企業責任)


      二、礦山安全法:


      導語:它是由《憲法》誕生的。《憲法》第42條明確指出: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改善礦山企業的安全狀況,使我國礦山的安全狀況得到了逐步好轉。制定《礦山安全法》從總體上說就是幾十年來科學的礦山安全生產實踐經驗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礦山安全法》頒布時間:1992.11.7,由七屆人大常務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3年5月1日執行。本法共有八章。


      1、立法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四十二條中“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法律規定制定的。因此,它隸屬于法律的范疇,具有法律的效應、效力和權威性。


      2、適用范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它海域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都必須遵守本法。


      3、主要內容:總則、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礦山安全的監督管理、礦山事故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50條)。


      4、需要學員撐握的內容:


      (1)第一條:為了保障礦山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的發展。(立法目的)


      (2)第七條:礦山建設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培訓教案附頁


      (編寫教案內容)


      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同時原則)


      (3)第二十二條:礦山企業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職工的義務)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職工的權利)礦山企業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職工依法享受的權利)


      (4)第四十六條:礦山企業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律責任:三至七年)。


      5、名詞解釋:


      (1)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2)勞動紀律:指人們在共同的勞動作業過程中,必須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和秩序。


      (3)三松:管理松、思想松、紀律松。


      三、煤炭法:


      1、煤炭法:是規定煤炭許可證制度的法律。它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煤炭生產經營營的綜合性法律。


      2、 立法時間: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3、 主要內容:1)總則;2)煤炭生產規劃與煤礦建設;3)煤炭生產與煤礦安全;4)煤炭經營;5)煤礦礦區保護;6)監督檢查;7)法律責任與附則,共計七章81條。


      四、《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1、立法目的及適用范圍:該法2003年7月1日施行;目的: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保證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進行安全生產。


      五、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446號令)


      導語:它的貫徹執行能夠把煤礦安全生產的關中前移,及時發現并排除安全生產隱患,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礦安全生產。


      1、該規定共28條。自2005年9月3日起施行。


      2、需要學員掌握: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了及時發現并排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落實煤礦生產安全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礦安全生產。


      第八條:15條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如超能力、超強度、超額企業罰款:


      培訓教案附頁


      (編寫教案內容)


      50至200萬元;企業負責人罰款 3至15萬元。


      第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或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至50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二十二條:煤礦企業應當免費為每位職工發放煤礦職工安全手冊。該手冊應載明職工的權利、義務,煤礦重大安安生產隱患的情形和應急保護措施、方法及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電話,受理部門。


      六、《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1、它于2006年11月22日實施。


      十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1、立法時間:2007年6月1日;


      2、《條例》中規定:事故調查處理中最重要的一條原則是:


      “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過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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