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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村煤礦礦燈的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0-19 03:19 來源:本站原創

    布村煤礦礦燈的管理制度

    (一)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
    (二)礦燈應集中統一管理,每盞礦燈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三)礦燈應保持完好,出現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等情況時,嚴禁發放。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h。
    (四)嚴禁使用礦燈人員拆開、敲打、撞擊礦燈。人員出井后(地面領用礦燈人員,在下班后)必須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
    (五)在每次換班2h內,燈房人員必須把沒有還燈人員的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六)礦燈必須裝有可靠的短路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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