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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村煤礦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0-19 03:19 來源:本站原創

    布村煤礦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一)“一通三防”方面
    1.通風管理制度
    ⑴ 以風定產制度

    ① 礦井至少10天進行一次測風,采掘工作面根據實際需要隨時進行測風.每次測風結果都應填寫測風牌版和測風記錄(臺賬)并報礦長和總工程師,按月報上級主管部門。
    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于85%,風井有提升設備或礦井通風壓力的,不低于80%。
    ② 礦井通風部門每月要根據生產布局,按照礦井風量計算和分配的具體規定編者按制月配風計劃
    對于風量不足、風速超限的工作地點,應及時采取措施限期進行處理并報告礦長和總工程師。否則要停止生產或以風定產。
    ③ 礦井(包括采區,采掘工作面等)的生產能力要與通風能力相匹配。礦井的通風能力(包括礦井瓦斯抽放增加的通風能力)必須大于或等于生產能力,井下各采區、采掘工作面,硐室等用地點的實際風量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嚴格執行以風定產制度,每月按要求進行一次核定工作。
    ④ 井下空氣應定期取樣分析,取樣地點和次數由礦井通風部門確定。
    ⑤ 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的溫度不能超過26℃,機電動室的溫度不能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時必須采取措施。采掘工作面的溫度超過30℃,機電動室的溫度超過34℃,必須停止作業。

    (2)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
    管理制度

    (1) 通風部門按照批準的掘進通風設計,負責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和風筒的掛設。局部通風機下井前必須在地面進行試運轉,保證性能參數符合選項型設計要求。
    (2) 局部通風機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并使用低噪音局部通風機或安設消音器。井下使用的風筒子必須有“MA”安全標志,阻燃抗靜電符合有關規定。
    對瓦斯 涌出量大,有突出危險,斷面≧10㎡、送風長度超過1000米的掘進工作面、應推廣大功率局部通風機、大直徑(800mm以上)風筒,保證未端風量和巷道風速符合要求。
    (3) 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不小于10米。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必須小于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以免發生循環風。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
    (4) 嚴禁在回采工作面內裝設局部通風機通風。
    (5) 局部通風機必須實行掛牌管理。牌板內容應有巷道名稱,局部通風機型號、吸入風量、末端
    風量、看管單位、看管人員等。
    (6) 使用通風機進行通風的掘進工作面,無論工作或交接班時都不準停風。
    計劃內檢修,停電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風機時,需提前向通風部門提出申請,并制定相應的停電,通風,排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因無計劃停電,停風或其他原因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成局部通風機停風,不論是否造成瓦斯超限,看我機人員必須立即向生產和通風調度匯報。造成瓦斯超限的,要嚴格按照瓦斯排放規定組織排放。
    供風巷道臨時停工,不得停風,長期停工的工作面停風時,必須先切斷通入停風區的一切導電體(如水管,軌道,電纜等),并在24h內進行封閉,封閉位置符合盲巷管理規定,同時設瓦斯檢查點。
    (7) 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向同一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也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3)礦井通風設施管理制度

    1. 礦井總進風。回風巷和主要進,回風巷應設置正規測風站。
    2.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筑永久擋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兩道反向風門,防止在反風時風流短路。
    3. 嚴格控制每個采區的風門設置,并經常予以優化,所有風門必須實現閉鎖。通車車場應設置自動風門。凡為采掘服務的通風設施必須按永久設施標準進行構筑,管理。
    為兩個及以上采區服務的總回風巷,高。突礦井的采掘工作面的回風巷不準設置調節風量設施(調節風窗)。
    為掘進期間服務與采區進回風上下山溝通的聯絡門在采面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后,原則上應將該風門的位置按有關規定改成擋風墻。
    采面系統在掘進準備中應控制設置使用邊切眼。采面走向千米以下不應做中切眼,采面走向在千米以上只允許設一個中切眼。當采面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后,應將邊切眼和中切眼均按有關規定改為擋風墻。如需保留而不設擋風墻時,必須采取措施報上級主管部門總工程師批準。
    抽出式通風礦井風門(風墻,風窗),在不與其他規定沖突下,原則上設在回風側;壓入式通風礦井風門(風墻,風窗)原則上設在進風側。
    4. 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從巷道通至采空區的風眼,必須隨采煤工作面的推進逐個予以封閉。采區結束后45天內,必須在所有同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墻,并噴漿堵漏,全部封閉采區。否則應采取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5. 臨時停風地點瓦斯濃度達3%以上時,不能及時處理的必須在24h內封閉。
    6. 嚴格控制進回風巷平面交叉,否則平面交叉地點必須按標準構筑風橋。


    (4) 定期測風管理制度

    第一、為保證礦井通風安全,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測風工作內容:
    ⑴測定礦井風量,風壓和漏風量;
    ⑵測定礦井溫度,氣壓和相對濕度;
    ⑶測定局部通風機風量,風壓和漏風量。
    第三、測風工應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測風工應當熟悉礦井通風系統,測風時應遵守《煤礦安全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數據準確可靠,測風后要及時填寫測風報表和測風牌板。
    第五、 礦井全面測風應當每10天測一次,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要據需要及時測風。
    第六、礦井有改變通風方式,更換主要通風機,安裝或調換局部通風機,巷道貫通及其他可能影響礦井通風系統穩定和情況時,主管生產副礦長應當及時安排測風。
    第七、生產礦長技術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以風定產的規定,要據風量安排礦井煤炭產量,不得超通風能力突擊生產
    第八、技術負責人負責礦井風量計算方法的制定,審查測風報表,定期分析測風記錄,制定調整風量的措施,保證通風系統穩定可靠。
    第九、測風工在測風時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應及時報告。


    (5)主扇運行管理制度

    (1)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能超過15%。
    (2)主要通風機必須保持正常運轉;主要通風機在運行過程中不應出現喘振現象,否則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① 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式套同等到能力的通風機(包括電動機),其中一套備用,在建設期間可裝置一套通風機和一部備用電動國機,備用通風機和備用電機與備套風機動車輛,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
    生產礦井現有的兩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經上級主管部門總工程師批準,可繼續使用。
    礦井嚴禁使用局部通風機群作為主扇使用。
    主要通風機應設有與變電所直通的雙回路供電線路,不得掛用其他負載。
    ② 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一次。
    ③ 主要通風機至少每月由礦井機電部門檢查一次。改變通風機轉速或風葉角度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④ 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產前和改造老風機投運,必須進行通風機性能的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的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裝置,必須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風流方向。
    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風量的40%。
    反風設施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記入專用記錄本。每年必須進行1次反風演習,兩次反風演習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5個月。若遇特殊情況不能反風時,必須寫出書面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
    主要通風機在停風期間,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臺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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