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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村煤礦瓦斯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0-19 03:19 來源:本站原創

    布村煤礦瓦斯管理制度
    (1)、礦井瓦斯巡回檢查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礦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檢查工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瓦斯檢查工作應當撐握《煤礦安全規程》相關內容和操作規程,熟悉本礦瓦斯管理制度,了解本礦通風系統,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三條 瓦斯檢查工、安全檢查工應隨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并備有不少于1.5米的膠管和溫度計。
    礦長、技術負責人、井下爆破工、班長入井可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第四條 瓦斯 檢查工檢查瓦斯時,檢查地點、次數、路線、時間等應當符合本礦編制的瓦斯檢查計劃表要求。
    礦井瓦斯檢查計劃表,每月由技術負責人根據生產布局編制。
    第五條 瓦斯檢查工檢查瓦斯,應當將每次檢查結果準確記錄在瓦斯手冊和記錄板上,并通現場作業人員.班后應向礦技術負責人匯報當班瓦斯檢查情況,遇有瓦斯超限,應及時匯報。
    第六條 瓦斯 超限時,瓦斯檢查工應責令現場作業人員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措施處理.超過處理權限或處理不了的,應在瓦斯超限地點的通道入口處設置柵欄,并及時向地面報告。
    第七條 瓦斯檢查的操作,應按操作規程規定進行。
    第八條 瓦斯檢查工應認真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得提前升井,不許擅離崗位,更不準發生漏檢、少檢、假檢和填寫假記錄。井下記錄牌版、檢查手冊和瓦斯臺賬的數據應當一致。
    瓦斯檢查工應當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應當交清:當班瓦斯檢查情況,有無異常現象,處理情況,提醒下班應當注意的事項等。
    第九條 安全檢查工檢查瓦斯,應當對密閉.高冒區及其他有問題的區域重點掌握,進行經常重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第十條 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未經瓦斯檢查工檢查瓦斯,班組長不準下達爆破指令。
    第十一條 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應當每日審查通風瓦斯日報表,遇有問題,及時處理。


    (2)瓦斯排放制度

    第一條 為了確保瓦斯排放工作安全進行,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行造成瓦斯積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時,應當先編制瓦斯排放措施,然后組織排放.
    第三條 排放瓦斯措施的內容.編制和審批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內容應當包括:
    ①. 規定撤人.斷電范圍和警戒位置及斷電.復電執行人.
    ②. 排放基地設置地點.排放基地應設在進風側新鮮風流中.
    ③. 排放方法和步驟.排放應當在匯合風流口新鮮風側控制風進行;拓放回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準超過1.5%.
    ④. 繪制排放瓦斯系統圖,并村記撤人.斷電.警戒范圍,警戒位置和通風設施.
    ⑤. 串聯通風排放瓦斯,應當后排被串聯工作面.
    ⑥. 排放結束,巷道風流中瓦斯降至0.9%.二氧化碳濃度降到1.5%,方可向排放巷道送電,恢復工作.
    第四條 排放瓦斯程序和步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① 組織排放瓦斯人員學習排放瓦斯措施.
    ② 落實責任制,明確地面指揮者和現場負責人.
    ③ 進入排放區后,現場負責人負責安排撤出排放瓦斯回風系統中的作業人員,切斷電源和設置警戒.
    ④ 準備工作結束,現場負責人負責將準備工作情況向地面指揮者報告,得到允許后,再下令排放.
    ⑤ 應當嚴格制定的措施排放.排放時要注意觀察局部通風機有無循環風,如出現循環風,必須立即停止排放瓦斯 .嚴禁一風吹排放瓦斯.
    ⑥ 瓦斯排放結束,現場負責人負責檢驗排放效果 ,確認排放區域內安全后,報告地面指揮者,得到指令后,方可下令撤出排放人員.恢復送電和生產作業.
    第五條 瓦斯排放實行分級管理,按各自職權組織排放.
    ① 巷道瓦斯不超過0.5%時, 由通風班制定措施,瓦斯檢查工按措施排放.
    ② 巷道瓦斯為1.5%-3%之間時,礦技術負責人制定措施,由通風班長或副班長組織排放.
    ③ 巷道瓦斯超過3%時或啟封密閉.揭露突出煤層,由礦技術負責人負責制定措施并組織排放;排放時,要有救護隊參加.
    ④ 礦井停電.停風等特殊情況下的排放瓦斯,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
    排放瓦斯時,應有排放區域內的瓦斯檢查工參加.
    第六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準排放瓦斯:
    ① 沒有排放措施或排放措施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② 未組織相關人員學習貫徹排放措施的;
    ③ 未建立責任制或責任制未落實的;
    ④ 無瓦人排放指揮人或已經外出的;
    ⑤ 現場負責人不在排放瓦斯現場的;
    ⑥ 參加排放的人員不齊,當班瓦斯檢查工不在分管區域的;
    ⑦ 應有救護隊參加面未到現場.
    第七條 應當保持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任何人不準擅自停.開.現場作業人員不準擅自停.開局部通風機.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安全處罰規定實施處罰:
    ① 擅自停.開主要通風機的;
    ② 擅自停開.局部通風機的;
    ③ 違反本制度排放瓦斯的.

    (3)瓦斯超限分析處理制度

    1、地面中心站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詳細記錄監控系統的運行狀態,對獲取的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將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報有關領審閱。瓦斯超限時及時向值班領導和技術負責人報告。
    2、接到瓦斯超限的值班領導或技術負責人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分析,查清超限原因,制定相應的處理措施。
    (1)瓦斯超限的值班區域停止作業、停電、撤人。
    (2)對瓦斯超限地點派出瓦檢員或救護隊員到現場用光學瓦檢器進行檢測對比以確定是否超限及查清超限原因,如果現場檢測瓦斯不超限,更換瓦斯傳感器后顯示正常說明傳感器失調;否則,必須按照瓦斯超限分級管理,按各自職權組織排放:
    ①巷道瓦斯不超過1.5%時,由通風班制定措施,瓦檢員按措施進行排放;
    ②巷道瓦斯為1.5%-3%時,礦技術負責人制定措施由通風科長或副科長組織排放;
    ③巷道中瓦斯超過3%由礦技術負責人制定措施,并組織排放,排放時要有救護隊參加。

    (4)“一炮三檢” 制度
    ①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炮破地點,裝藥前炮破工,班組長瓦斯檢查工都必須檢查炮破地點附近20米內范圍內瓦斯,達到0.9%不準裝藥.
    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炮破地點.緊接放炮前,炮破工.班組長.瓦檢工都必須檢查炮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和回風流中的瓦斯達到0.9%時不準炮破,同時撤出人員,由炮破工.瓦斯檢查工向地面報告,等候處理.
    ③采掘工作面及其他放炮地點,炮破后至少等候15分鐘后,并待炮煙吹散后,瓦斯檢查工在前,炮破工在居中,班組長在最后一同進入炮破地點檢查瓦斯及炮破效果等情況.
    放炮“三保險”制度:牽繩、掛牌、站崗(警戒)

    (5)盲巷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避免盲巷瓦斯積聚,防止瓦斯爆炸事故,保障安全生產,根據《煤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掘進施工要堅持一拙必穿,盡快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不得多工作面輪流作業,臨時停工不準停風.
    第四條 礦井出現盲巷,要及時采取措施:
    ① 立即切斷盲巷內電源,設置柵欄和警示標志 ,禁止人員入內.柵欄距巷道口不能超過2米.
    ② 盲巷內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或其他有害氣體超過規定而又不能立即處理時,應當在24小時內封閉.密閉距巷道口不能超過6米,并保證周圍支護完好,巷道穩定.
    第五條 采用密閉盲巷,應當切斷密閉前5米內的鐵管,管線,避免雜散電流進入盲巷.不能切斷的瓦斯抽放管路應采取絕緣措施.
    ① 密閉前設柵欄,其高度不低于1.8m或不足1.8m的巷道高度;
    ② 密閉施工應遵守操作規程;
    ③ 施工結束應當驗收.確認.
    第六條 瓦斯檢查工或作業班組長發現分管區域作業區域內出現盲巷,應當立即向礦調度值班報告.主管生產副礦長或技術負責人接到報告,應在8小時內采取措施處理.
    第七條 瓦斯斯文文檢查員要定期對分管區域內的盲巷進行檢查;
    ① 設置柵欄的盲巷,每班檢查一次柵欄的質量.柵欄內1m處及柵欄至巷道口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
    ② 柵欄內所有巷道每周檢查一次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氣體濃度;進入盲巷檢查應當有專門安全措施;
    ③ 用密閉處理的盲巷,每日檢查一次密閉至巷道口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
    第八條 通風區應設立盲巷管理臺帳,內容包括:巷道名稱.類別.斷面.長度.形成時間.檢查時間.檢查人.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方法,時間.
    第九條 所有盲巷都應及時設立牌板,及時填入臺賬,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做到牌板,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和臺賬四統一.
    第十條 盲巷恢復作業.通風和排放瓦斯,應當按瓦斯排放制度規定事先制定措施,按措施排放瓦斯.
    第十一條 違反本制度.依照安全處罰規定,對違者罰款章人員實施處罰.


    (6)瓦斯等級簽定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礦井瓦斯管理,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2條 礦井瓦斯等級簽定方案由礦技術負責人編制, 報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查;鑒定結果報省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批,報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三條 礦井每年進行一次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工作:
    ① 鑒定工作在礦井正常生產條件下進行.
    ② 鑒定時間,每年7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間隔10天)的三班進行,特殊情況經上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同意可推遲到8月.
    ③ 測點布置:測點分別設在礦井.一翼.水平.采區.采煤工作面的回風巷中; 掘進工作面測點設在所有煤巷.半煤巖巷,巖巷每1采區至少選1個不同巖層的巷道.
    ④ 以測點的上.中.下旬瓦斯相對涌出量和絕對涌出量的最大值為定級值.
    ⑤ 瓦斯等級確定.
    ⅰ.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絕對瓦斯涌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為低瓦斯礦井.
    ⅱ.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為高瓦斯礦井.
    ⅲ.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ⅳ.在正常生產條件下(采區.工作面的回采產量不低于該區域設計產量的60%),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的采區或采煤工作面,該區域定為高瓦斯區.
    第四條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要求.
    ① 6月上旬做好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方案,報縣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查,6月底以前做好鑒定準備工作,7月做好礦井瓦斯等級測定.8月底以前做好瓦斯鑒定總結,并將總結材料報縣煤炭工業主管部門.
    ② 每一測點分別測定風量.瓦斯濃度.二氧化碳濃度.氣壓.溫度等原始數據.
    ③ 每班的測定工作應當選擇在生產正常時進行.
    ④ 測點可選擇在測風站內,也可選在斷面規整且無雜物的一段巷道.
    ⑤ 檢測儀表應經過計量檢定,測量方法和次數應符合操作規程規定
    第五條 編制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方案,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ⅰ.礦井概況,包括目前的采掘布局和鑒定月的采掘工作面安排情況.
    ⅱ組織機構,成立瓦斯鑒定工作領導小組,由礦技術負責人負責.
    ⅰⅰⅰ.測點布置及編號.
    ⅳ.鑒定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儀器儀表準備.計量檢定.參鑒人員培訓.井下通風系統調整等.
    ⅴ.測定內容及人員分工.
    ⅵ.相關制度和有關安全技術措施.
    ⅶ.標注瓦斯鑒定設點情況的礦井通風系統圖.
    第6條 瓦斯等級鑒定結束,由技術負責人作出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總結,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內容包括:
    ⑤ 礦井概況,包括鑒定月采掘工作面布局,生產情況,一年來的瓦斯涌出以及瓦斯管理情況
    ⑥ 瓦斯鑒定前的準備工作和鑒定時間.
    ⑦ 測定內容、方法和測點布置.
    ⑧ 瓦斯鑒定結果.礦井瓦斯登記,有無高區.


    (7)高瓦斯礦井的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一、生產礦井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建立抽放系統,開展瓦斯抽放工作:
    (1)一個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每分鐘大于5m3,或一個掘進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每分鐘大于3 m3,且采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斯問題不合理。
    (2)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年產量等于或小于0.4Mt。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20 m3/min,年產量0.4-0.6Mt。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25 m3/min,年產量0.6-1.0Mt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30 m3/min,年產量1.0-1.5Mt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 m3/min。
    (3)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
    2、凡符合上述條件,要建立(地面抽放站)永久抽放系統的礦井,應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瓦斯抽放系統的抽放量可穩定在2 m3/min以上。
    (2)瓦斯資源資源可靠、儲量豐富,預計瓦斯抽放服務年限在10年以上。
    3、礦井新建地面永久抽放系統,必須經國家授權的專業科研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證,由上級管理部門總工程師組織瓦斯抽放工程設計,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備案,經審批的抽放設計如有生大修改,必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4、符合抽放規定,不具備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統條件的,應建立井下采區抽放系統或建立局部抽放系統(移動抽放泵站)。
    5、礦井與斯抽放工作由各級總工程師負全面技術責任,應定期檢查、平衡抽放工作,解決所需設備、器材和資金;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實施、檢查瓦斯抽放工作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瓦斯抽放工作面的正常銜接。各企業行政正、副職負責落實和檢查所分管范圍內的瓦斯抽放工作;各企業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范圍內的抽放工作負責。抽放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本單位供應計劃和生產計劃。

    (8)防瓦斯爆炸措施(制度)

    一、防止瓦斯積聚,加強通風管理.
    1、主扇必須保證24小時正常運轉;
    2、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通風;
    3、因臨時停電或其他原因,局扇停止運轉,必須開關及局扇地點附近1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方可人工開動局扇.如果超過《規程》濃度,必須制定排放瓦斯措施.
    4、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面,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批準.
    5、認真管理好通風設施.
    6、加強瓦斯檢查監測管理工作,防止瓦斯局部積聚.
    7、長期停工報廢的巷道或其它盲巷應及時打好永久密閉.
    二、加強管理,禁嚴違章作業.
    1、瓦斯檢查員必須與生產人員同進、同出,不準遲到和早退,嚴禁空班漏檢、虛報或假報現象發生.
    2、瓦斯檢查必須認真執行瓦斯檢查制度,并認真填好瓦斯日報表,牌板和瓦斯檢測匯報制度.
    3、加強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嚴禁違章作業.
    4、加強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嚴禁違章指揮冒險作業.
    三、杜絕各種火源,防止引爆火源.
    1.嚴禁攜帶煙火.易燃易爆物品或穿化纖衣服下井.
    2.加強火藥管理,嚴格執行火藥領退制度和嚴禁糊炮.明炮和無泥封放炮.
    3.嚴禁不防爆的機械設備下井.并定期檢查,禁止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電工檢修設備嚴禁帶電作業和搬移帶電設備.
    4.嚴禁明火照明.
    5.加強礦燈管理,嚴禁在井下拆修礦燈.


    (9)瓦斯報表審查制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礦長是企業第一安全責任人。
    第二條、礦技術負責人對通風安全工作負有技術管理責任。
    第三條、瓦斯員必須按照檢查范圍和路線執行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錄瓦斯檢查班級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
    第四條、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調度室匯報。
    第五條、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10)瓦斯檢查工交接班制度
    一、①井下交接班地點:候車處進行
    ②井下交接班時間:上、下班時間
    二、交班內容:
    ①通風及通風系統、瓦斯、粉塵、防火、放炮、局部通風和生產情況有無異常是否需要下一班處理及應采取的措施;
    ②各種通風安全設施、裝備的運行情況,是否需要維修,增加或拆除;
    ③有關領導交辦工作的落實情況和需要請示的問題;
    ④各種“一通三防”隱患當班處理的情況和需要繼續處理的內容。
    ⑤其它應該交清的內容。
    三、交接班應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四、防止“空崗”交班時,下班瓦檢工未到不得下班應及時請示。

    3、防火管理制度

    一、井口及主扇風機房附近20米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杜絕地面火源引入井下。
    二、嚴禁攜帶煙火或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禁止井下使用明火取暖或使用燈炮照明。
    三、井下禁止從事電焊、氧焊工作。如特殊情況下必須從事這項工作時,要制訂專門措施,并經礦長批準。
    四、加強設備管理,防止電器火災的發生。
    五、礦燈必須閉鎖良好,燈頭密封符合規程要求。
    六、嚴禁按《規程》規定進行爆破工作,按規定填好炮泥,禁用易燃物品充當炮泥,嚴禁明炮、糊炮和無封泥放炮或明電放炮工作。
    七、生產過程中發現各類發火隱患,應及時處理。
    八、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應備有相應的滅火器材。
    九、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統,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1)火區密閉管理制度
    第一條 應當按有關規定配備滅器材,其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應保證滅火需要。
    第二條、開采有發火危險的煤層,應當編制防止采區自燃發火的設計。制定火區密閉管理制度:
    ①每個防火墻附近必須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入內,并懸掛說明牌。
    ②應定期測定和分析防火墻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③ 必須定期檢查防火墻外的空氣溫度、瓦斯濃度,防火墻內外空氣壓差以及防火墻墻體.發現封閉不嚴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區有異常變化時,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④ 所有測定和檢查結果,必須記入防火墻記錄薄。
    ⑤ 礦井做大的風量調整時,應測定防火墻內氣體成份的空氣溫度。
    ⑥ 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墻都應編號,并在火區位置關系圖中注明。
    防火墻的質量標準由煤礦企業統一制定。

    3、(2)消防火檢查制度

    第二條 為保證礦井消防火措施.設施可靠,有效預防火災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各有關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按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職責范圍,認真做好消防檢查工作.
    第四條 建立礦消防領土完整導小組,負責對礦消防火工作的組織領土完整導.礦消防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生產的副礦長擔任.
    第五條 井上下絞車房.材料庫.主要通風機房.空氣壓縮機房.變電所和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漏風和其他氣體泄漏的預防措施;掘進工作面的冒頂區應及時進行消防火處理.
    第六條 對殘存火區要定期采集氣樣,進行氣體分析.
    第七條 礦組織安全檢查,應同時檢查消防工作,由主管生產副礦長負責.每月進行一次消防火專項檢查.
    第八條 在有消防火設施崗位的作業人員.應當了解滅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對責任區域內消防火設施進行檢查,,,發現消防火設施不足.失效等情況應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應及時報告.
    第九條 安全檢查工應對負責區域內消防火密閉.高溫火點等.每班檢查一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第十條 安全檢查員和其他有職責的人員檢查中發現消防火措施缺陷,消防火系統.消防火設施等偏高標準,應下達整改通知單,落實整改措施.時間和責任人.
    第十一條 對有發火傾向的煤層.工作面.采空區和其他高溫火點,主管生產副礦長應當安排專人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檢查人員應當將每次檢查結果記入消防火記錄.
    第十二條 違者罰款反本制度.未認真進行消防火檢查未認真落實整改措施的,依照《安全獎懲制度》處罰,導致事故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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