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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鉆探工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11:36 來源:煤礦安全網 鉆探工 職業病危害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井下鉆探工負責井下各生產頭面抽放鉆孔、地質水文鉆孔的施工工作,對各類鉆孔質量負責,按質按量完成各項生產任務。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認真學習有關職業病防治管理規定和職業病防治相關知識,增強職業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安全責任清單

      1.井下鉆探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作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2.應了解各類鉆孔的施工目的、設計要求,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作業。

      3.井下鉆探工應按照本單位值班領導的工作安排及時組織施工各類鉆孔,確保鉆孔質量符合設計要求。

      4.負責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隱患問題、危及職業健康方面問題排查整改,不能排除的及時上報單位領導,不得隱瞞不報。

      5.負責及時準確填報鉆探報表和各種記錄。

      6.井下鉆探工應加強鉆孔施工質量,確保各類防滅火鉆孔合格,起到良好的防火效果。

      7.井下鉆探工應做到施工流程中文明生產,整齊有序,杜絕水沖巷道、鉆具混亂等低標準作業現象。

      8.在施工地質鉆孔時要詳細記錄,發現鉆探資料不符合現場實際時要及時上報地質部門或單位值班人員。

      9.負責對本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辨識及隱患整改。

      10.按要求正確佩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二、責任追究

      1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井下鉆探工“違章”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持證上崗的;

      (2)不按規定進行施工鉆孔隨意改變設計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下井作業地點拆、搭火時,不使用合格的瓦檢儀檢測有害氣體;

      (4)鉆探各類鉆孔時,有虛報進尺、弄虛作假的;

      (5)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6)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12.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井下鉆探工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造成嚴重后果的;

      (2)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井下事故的;

      (3)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4)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13.所施工的鉆孔不符合設計要求,影響安全生產的,井下鉆探工負直接責任。

      14.在施工過程中,不按要求施工,擅自改變鉆孔施工設計,造成事故的,井下鉆探工負直接責任。

      15.不按要求正確佩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造成職業病發生,井下鉆探工負直接責任。

      16.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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