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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變配電工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11:35 來源:煤礦安全網 職業病危害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井下變配電工對本崗位現場安全管理負責,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履行責任,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進行操作。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一、崗位安全責任清單

      1.變配電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會使用自救器,熟知避災路線。

      2.認真學習并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規定,執行《操作規程》、《巡回檢查制度》、《交接班制度》等各種規章制度

      3.熟悉本變電所內設備的結構、原理、及有關性能,掌握各種保護,做到會使用、會維修、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

      4.能熟練地操作高低壓停送電低壓檢漏繼電器的試驗。

      5.認真巡回檢查,及時掌握硐室內設備的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

      6.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檢修和停產檢修,作好檢修后的試運轉,按照規定指令,進行停送電,嚴禁外來人員操作電器設備。

      7.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杜絕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字跡要清潔、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8.負責整個變電所的設備及環境衛生,愛護各種消防設施,并熟練使用消防設施。

      9.積極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二、責任追究

      10.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自己違章操作或者強令其他人一同違章、冒險作業的;

      (2)同崗位人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回報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11.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12.在工作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13.未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或者本施工現場出現的安全隱患未認真交接,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14.本施工現場出現的事故未進行處理,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15.工作中不能正確使用安全設施,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16.不能持證上崗,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17.本范圍內工具、物品丟失或者損壞,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18.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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