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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鋼絲繩檢驗工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11:28 來源:煤礦安全網 鋼絲繩 職業病危害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鋼絲繩檢驗工負責主提升機提升繩、罐道繩的日檢和周檢工作,以及所包保的鋼絲繩的日常保養,確保主提升機鋼絲繩的安全使用,必須熟悉國家安全生產與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必須經過本工種專業培訓和安全培訓,工作盡職盡責。

      一、崗位安全責任清單

      1.必須經技術培訓合格后,按規定佩戴本崗位必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方可上崗工作。

      2.了解并掌握《煤礦安全規程》中對鋼絲繩的有關規定和所負責的鋼絲繩及其提升系統的技術、參數和質量標準,能獨立工作。

      3.不準喝酒,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4.用于檢驗鋼絲繩的各種工具、量具和檢驗儀器,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標準

      5.遵守煤礦“三大規程”,杜絕“三違”行為。

      6.負責對本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辨識及隱患整改。

      二、責任追究

      7.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鋼絲繩檢驗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冒險蠻干的;

      (2)發現他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以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匯報和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8.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鋼絲繩檢驗工警告直至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9.沒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進行鋼絲繩檢查,不了解所包保的鋼絲繩的技術參數和質量完好標準,而獨立工作出現故障的,鋼絲繩檢驗工負直接責任。

      10.檢查使用的工具儀器不符合標準的,沒有做好記錄,沒有對事故隱患及時處理而出現事故的,不按規定佩戴必要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造成自身傷害的、鋼絲繩檢驗工負直接責任。

      11.沒有嚴格執行日檢制度,對平時不能處理的事故隱患沒有及時向單位匯報,也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確保設備安全運轉的,負直接責任。

      12.對各機房的鋼絲繩沒有嚴格執行“質量標準化”標準,而出現事故的,負直接責任。

      13.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三違”登記、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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