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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機維修電工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11:27 來源:煤礦安全網 提升機 電工 職業病危害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提升機維修電工負責主提升機電器維修以及所包保的電器設備日常保養,確保主提升機安全運轉,必須熟悉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規定。主提升機維修電工必須經過特殊工種專業培訓和安全培訓,取得大型設備維修電工操作證書。

      一、崗位安全責任清單

      1.負責提升機電氣設備的日常維修和維護。

      2.嚴格執行日檢、巡檢制度,按規定佩戴本崗位必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對各種保護、安全設施細致檢查、試驗,并做好記錄,對事故隱患及時處理。

      3.電氣設備檢修時,必須認真執行《電工操作規程》的所有條款,嚴禁帶電作業。

      4.對不能處理的事故隱患要及時向單位匯報,并積極采取相應的措施確保設備安全運轉。

      5.對各機房的電氣設備要嚴格執行“質量標準化”標準

      6.要將易損件準備齊全,每月20號將所需配件、材料計劃上報單位。

      7.負責對本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辨識及隱患整改。

      二、責任追究

      8.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提升機維修電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冒險蠻干的;

      (2)發現他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以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匯報和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9.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提升機維修電工警告直至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10.沒有對提升機電氣設備進行日常維修和維護而出現故障的,提升機維修電工負直接責任。

      11.沒有嚴格執行日檢、巡檢制度,沒有對各種保護、安全設施細致檢查、試驗,沒有做好記錄,沒有對事故隱患及時處理的,提升機維修電工負直接責任。

      12.電氣設備檢修時,沒有認真執行《電工操作規程》的所有條款而出現事故的,不按規定佩戴必要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造成自身傷害的、負直接責任。

      13.對平時不能處理的事故隱患沒有及時向單位匯報,也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確保設備安全運轉的,負直接責任。

      14.對各機房的電氣設備沒有嚴格執行“質量標準化”標準而出現事故的,提升機維修電工負直接責任。井下電氣設備失爆的包保責任人負主要責任。

      15.沒有將易損配件按時準備齊全而影響事故搶修的,負主要責任。

      16.未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而出現的“三違”的,提升機維修電工負直接責任。

      17.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三違”登記、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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