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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操作工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11:18 來源:煤礦安全網 操作工 職業病危害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起重操作工是實施起重作業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負責在起重施工過程中按照《起重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組織安全生產工作。起重操作工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掌握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安全責任清單

      1.保證在過程中熟悉掌握本崗位工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隱患和防治方法,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礦的相關政策。

      2.保證在施工過程中按章施工,確保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3.保證上崗期間的持證上崗。

      4.負責施工項目的工程質量。

      5.按規定參加上級組織的業務技術學習,提高自身業務技能。

      6.按規定參加上級組織的政治學習,提高自身政治素質。

      7.按時參加班組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提高自身安全意識。

      8.負責起重設備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工作,經常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及時、準確將起重設備的備品配件的需求情況向車間反應。

      9.負責本崗的精細化管理及包保范圍內物品的兩整兩清工作。

      10.積極配合事故的搶修工作,如實匯報事故情況,協助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止類似事故措施

      11.積極參加上級組織的技術革新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12.參與災害預防演習活動,增加自身應急防范能力。

      13.做到一人指揮、一人操作。

      14.嚴格執行起重機操作規程及巡檢制度,精心操作,確保安全運轉,有權拒絕違章指揮,杜絕“三違”。

      15.個體防護達到更換條件或使用期限要及時更換。

      16.積極參加安全與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17.負責對本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辨識及隱患整改。

      二、責任追究

      18.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起重操作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自身違章、冒險作業的,造成事故的;

      (2)對本班員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以制止,造成事故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又不及時匯報、隱瞞不報的;

      (4)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19.起重設備發生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操作工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重大事故現場的;

      (3)不配合事故調查,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20.起重操作工在維修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負直接責任。

      21.未按要求持證上崗的,起重操作工負直接責任。

      22.起重操作工對填寫的質量記錄的準確性、真實性、及時性負直接責任。

      23.在事故調查處理及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起重操作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起重操作工負直接責任。

      24.對起重設備因檢查、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起重操作工負直接責任。

      25.未能按照要求參加上級組織的業務技術學習,起重操作工負直接責任。

      26.起重操作工在崗期間未能對本崗設備、工具、通訊、照明設施等進行有效管理,造成損壞,起重操作工負直接責任。

      27.設備出現故障時,不積極配合處理事故影響生產,造成損失的,起重操作工負主要責任。

      28.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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