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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修工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11:17 來源:煤礦安全網 職業病危害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機修工負責本礦機電設備的檢查和維修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掌握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安全責任清單

      1.熟悉掌握本崗位工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隱患和防治方法,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礦的相關政策。

      2.熟悉所轄范圍內的設備性能、構造、設備完好標準、故障的判斷及處理方法,達到應知應會標準。遵守勞動紀律,嚴格按照作業規程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3.按規定佩帶個體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對處于職業病危害區域施工人員進行職業病危害告知,責令佩帶個人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

      4.嚴格按安全規程和質量完好標準要求維修、檢查設備系統,發現異常及時匯報處理。

      5.個體防護達到更換條件或使用期限要及時更換。

      6.積極參加安全與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7.增強自保、互保意識,確保工作期間的安全生產。

      8.積極參加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9.狠反“三違”,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現場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

      10.配合上級部門進行職業健康查體、建立職業病危害防護檔案。

      11.負責對本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辨識及隱患整改。

      二、責任追究

      1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修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冒險蠻干,造成事故或人身傷害的;

      (2)對他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13.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修工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14.機修工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機修工負直接責任。

      15.沒有按照工作計劃、作業規程、安全措施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作業的,機修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6.違章操作或不及時解決生產中存在的隱患問題的,機修工負直接責任。

      17.不參加安全學習,不接受安全教育業務技術培訓的,機修工負主要責任。

      18.未及時發現、整改設備的安全隱患的,機修工負直接責任。

      19.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修工負直接責任。

      20.未落實事故防范措施的,機修工負直接責任。

      21.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本人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修工負直接責任。

      22.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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