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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氣檢修工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10:51 來源:煤礦安全網 電氣 檢修工 職業病危害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電氣檢修工是電氣相關器件的直接維修者,負責全礦各工作面所需檢修的通訊、照明及各類開關、移變的檢修工作。電氣檢修工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一、崗位安全責任清單

      1.熟悉掌握電氣檢修工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隱患和防治方法,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礦的相關政策。

      2.遵守勞動紀律,嚴格按照作業規程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3.詳細檢查各零部件設備和各項安全運轉情況,做到日檢和勤檢,確保安全使用。

      4.按規定佩帶個體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對處于職業病危害區域施工人員進行職業病危害告知,責令佩帶個人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

      5.個體防護達到更換條件或使用期限要及時更換。

      6.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持證上崗。

      7.積極參加安全與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9.增強自保、互保意識,確保安全生產。

      10.積極參加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11.狠反“三違”,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現場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

      12.保持所檢修的各類設備周圍衛生清潔。

      13.配合上級部門進行職業健康查體、建立職業病危害防護檔案。

      14.負責對本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辨識及隱患整改。

      二、責任追究

      15 、有下列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冒險蠻干的;

      (2)對他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16.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電氣檢修工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17.電氣檢修工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負直接責任。

      18.違章作業、不持證上崗或不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隱患問題的,負直接責任。

      19.不參加安全、職業衛生知識學習,不接受安全教育和業務技術培訓的,負主要責任。

      20.未及時發現、整改所修電氣設備檢修過程中的安全隱患、職業病危害防治,負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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