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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炮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10:43 來源:煤礦安全網 放炮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放炮員是爆破作業的具體施工人,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施工。放炮員必須掌握井下爆破基本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合格證和爆破操作證。熟悉頂板管理知識和避災路線,熟知爆破工藝及操作順序,具備操作技能和一般事故的處理能力,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及爆破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一、崗位安全責任清單

      1.放炮員要服從領導、聽從指揮。保證在工作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杜絕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

      2.放炮員負責采煤工作面的打眼和爆破工作,圓滿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主要內容如下:

      (1)領送炸藥、雷管 (2)工作范圍內隱患排查及處理

      (3)打眼、裝藥 (4)一炮三檢、設崗警戒爆破

      (5)灑水降塵 (6)放炮

      (7)檢查處理瞎炮、殘炮 (8)自檢收工

      3.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每班開始工作以前,必須對工作面的支架、頂板、安全設施等進行全面的檢查,發現隱患立即進行處理,確保安全。

      4.應堅持“敲幫問頂”等制度,及時進行安全檢查。嚴禁空頂作業。

      5.嚴格按規程施工,確保打眼及爆破質量符合標準要求,實現爆破效果達到最佳。

      6.愛護工作面內的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儀器,確保正常使用,發現異常及時匯報。

      7.同組人員配合好,互相關心、互相照顧,做到相互保安,嚴禁唆使他人違章作業。

      8.炸藥、雷管按規定運送到工作地點后,必須裝箱加鎖,不得亂放,嚴禁炸藥、雷管丟失。

      9.完工后,剩余炸藥、雷管退回井下藥庫,嚴禁帶上井。

      10.放炮前后必須檢查瓦斯和灑水降塵,使用好個體防護。

      11.采煤工作面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要及時匯報并通知相關人員撤離,保證安全。

      12.在工作過程中安全設施、防塵設施等不符合規程要求時,不得施工作業,并及時匯報處理。

      13.按時參加各種安全與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和活動,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增強安全意識。

      14.負責對本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辨識及隱患整改。

      二、責任追究

      15.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放炮員警告處分,并處一定罰金;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唆使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16.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放炮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匯報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17.在工作過程中未認真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放炮員負直接責任。

      18.無特殊情況未完成工作任務的,放炮員負直接責任。

      19.炸藥、雷管按規定運送到工作地點后,不裝箱加鎖,亂扔亂放,造成炸藥、雷管丟失的,放炮員負直接責任。

      20.完工后,剩余炸藥、雷管不退回井下藥庫,帶上井的,按上級及礦規定處罰。

      21.工作失誤造成人身事故或非人身事故的,肇事的放炮員負直接責任,同組人員負間接責任。

      22.放炮員不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在工作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造成不良影響或事故的,放炮員負直接責任。

      23.不堅持“敲幫問頂”制度,不及時進行安全檢查,造成事故的,放炮員負直接責任。

      24.未嚴格按規程施工,爆破質量不符合標準要求,造成爆破質量低劣,影響質量達標驗收的,放炮員負直接責任。

      25.不愛護采煤工作面內的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儀器的,發現異常不及時匯報的,放炮員負直接責任。

      26.放炮前后不檢查瓦斯和灑水降塵,不使用個體防護的,造成煤塵飛揚、工作環境惡劣,產生不良后果的,負直接責任。

      27.炮采工作面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不及時匯報并通知相關人員撤離造成事故的,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28.在工作過程中安全設施、防塵設施等不符合要求時,強行施工作業造成極壞影響或嚴重后果的,放炮員負直接責任。

      29.不按時參加各種安全教育、培訓和活動,影響“三基”建設及精細化管理的,放炮員負直接責任。

      3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本人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負直接責任。

      3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間接責任或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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