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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迎頭支護(架棚)工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10:40 來源:煤礦安全網 架棚 職業病危害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迎頭支護(架棚)工是巷道支護工作的直接操作者,負責在掘進生產過程中按照“三大規程”和有關規定完成巷道支護工作。迎頭支護(架棚)工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勝任本職工作。

      一、崗位安全責任清單

      1.嚴格執行《煤礦井下一般從業人員保證安全七條規定》,按作業規程中支護設計說明進行支護。

      2.嚴格按中、腰線施工。

      3.腰幫背頂接實,撐棍、拉條、木楔齊全,成一條直線。

      4.嚴格執行新質量標準,消滅不合格品;積極創建精品工程。

      5.及時清理工作地點的工業衛生。

      6.及時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安全與職業危害隱患問題,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的。

      7.支護工在生產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8.在生產過程中,嚴格按照工作計劃、作業規程、安全措施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作業。

      9.負責對本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辨識及隱患整改。

      二、責任追究

      10.有下列之一的,給予迎頭支護(架棚)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冒險蠻干,造成事故和人身傷害的;

      (2)對他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11.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迎頭支護(架棚)工降級直至開除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拒絕接受事故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的。

      12.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迎頭支護(架棚)工負直接責任。

      13.在生產過程中,沒有按照工作計劃、作業規程、安全措施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作業的,迎頭支護(架棚)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4.違章操作或不及時解決生產中存在的隱患問題,迎頭支護(架棚)工負直接責任。

      15.支護質量、巷道成型等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迎頭支護(架棚)工負直接責任。

      16.未及時發現、整改工作現場的安全隱患,迎頭支護(架棚)工負直接責任。

      17.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迎頭支護(架棚)工負直接責任。

      18.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頂板、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和向上級領導匯報的,迎頭支護(架棚)工負主要責任。

      19.生產過程中不落實事故防范措施的,迎頭支護(架棚)工負主要責任。

      2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迎頭支護(架棚)工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迎頭支護(架棚)工負直接責任。

      21.與他人不能夠協調工作的,迎頭支護(架棚)工負直接責任。

      22.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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