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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備隊隊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10:27 來源:煤礦安全網 準備 隊長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準備隊隊長是本工區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第一責任者,負責本工區的安全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準備隊隊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合格證。準備隊隊長必須合理的組織施工,保證安全。

      一、崗位安全責任清單

      1.保證在工作面安撤及日常工作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落實好《煤礦科區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等有關規定。

      2.協調好各班、組的工作,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三大規程及相關安全技術措施的規定組織生產。

      3.根據煤礦制定的工作標準、質量標準,組織工作面、綜采工作面、綜掘工作面安撤施工。

      4.組織好班前會,及時安排有關工作,傳達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規定、通知、會議要求。

      5.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施工中遇到的問題。

      6.合理調配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施工。

      7.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8.負責組織制定本工區各操作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定進行考核。

      9.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重大隱患和職業危害問題。

      10.參加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并對施工現場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11.負責工作面、綜采工作面、綜掘工作面安撤安全技術措施及流動作業人員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12.定期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業務與職業衛生知識和培訓,開展工區安全教育,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

      13.組織好本區隊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并監督執行。

      14.負責本區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15.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意識。

      16.要如實、及時匯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17.組織落實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18.負責全隊的生產指揮,行政管理和人事勞動工資工作,組織技術管理,定期組織召開區隊會議,傳達與討論上級安全生產指標精神,研究解決全隊安裝、撤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檢查各項工作安排進度情況,完成安裝、撤除工作任務和經濟指標。

      19.深入現場,了解現場實際問題情況,強化現場管理,搞好生產、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20.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議事日程,建立健全各級安全責任制度,實現安裝工程安全、優質、高效一流精品工程。

      21.始終把工作中心放在安裝、撤除,安全生產標準化和創建精品工程上來,做好兩項工作的長遠規劃和近期工作、奮斗目標和實施方案。

      22.發生重大安撤安全事故時,要及時親臨現場,指揮處理,并調查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23.及時排查安全隱患,并組織處理。

      24.對分管范圍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負責。

      二、責任追究

      2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準備隊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行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6.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準備隊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事故調查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27.在本區隊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準備隊隊長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本區隊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8.未及時組織進行本區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的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29、準備隊在安撤工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準備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30.對本區隊安撤工作面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31.未組織制定本區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或者按規定進行考核的,準備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32.在安撤過程中,沒有按照安全技術措施的有關規定組織施工,準備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33.不能保證各崗位操作人員配備齊全或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準備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34.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準備隊隊長負主要責任。

      35.工作面及機電設備安裝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準備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沒有組織好區隊的班前會,認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點,準備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36.未及時發現、整改安撤工作面的安全隱患,準備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37.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準備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38.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準備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39.未組織好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或師徒執行不好的,準備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40.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區隊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準備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41.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本人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準備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42.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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