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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掘隊隊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10:26 來源:煤礦安全網 隊長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綜掘隊隊長是綜掘隊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第一責任者,負責工區在巷道掘進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隊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合格證。隊長必須合理組織施工,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安全責任清單

      1.保證在巷道掘進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落實好有關規定。

      2.協調好各班組的工作,嚴格按照《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規定組織施工。

      3.根據煤礦制定的各項工作標準、質量標準,組織掘進工作面的施工。

      4.組織好班前會,及時安排有關工作,傳達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規定、通知、會議要求。

      5.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施工中遇到的問題。

      6.合理調配各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施工。

      7.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勞動保護用品等。

      8.安排掘進班組施工以前,必須為其備齊支護材料和臨時支護材料等。

      9.負責組織制定掘進工作面各操作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定進行考核。

      10.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重大隱患和職業危害問題。

      11.參加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并對掘進施工現場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12.負責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13.定期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業務與職業衛生知識學習和培訓。開展區隊安全教育,組織好班前安全教育。

      14.組織好本工區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并監督執行。

      15.負責本工區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16.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意識。

      17.要切實、及時匯報安全事故,協調、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18.組織落實掘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19.每班至少組織一次本工區隱患排查,及時排查安全隱患,并組織治理。

      20.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21.對分管范圍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負責。

      二、責任追究

      2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綜掘隊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3.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綜掘隊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24.在本區隊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隊長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區隊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5.未及時組織進行工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26.區隊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綜掘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27.綜掘隊隊長對本區隊掘進工作面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負直接責任。

      28.未組織制定本區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和各項管理制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綜掘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29.在掘進過程中,沒有按照《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組織施工,綜掘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30.不能夠保證各崗位操作人員配備齊全或本工區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綜掘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31.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綜掘隊隊長負主要責任。

      32.掘進工作面的支護質量、巷道成型等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綜掘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33.沒有組織好區隊的班前會、認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點,綜掘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34.未及時發現、整改掘進工作面的安全隱患,綜掘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35.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綜掘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3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綜掘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37.未組織好本區隊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或師徒合同執行不好的,綜掘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38.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區隊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綜掘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39.未有效落實事故防范措施的,綜掘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40.未有效落實探放水制度的,綜掘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41.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的,綜掘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42.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本人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綜掘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43.對班組不能夠協調工作,綜掘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44.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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