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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處處長安全生產及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10:18 來源:煤礦安全網 財務 處處 處長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方針、政策,積極落實安全生產“雙重預防機制”,充分發揮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管理、資金保障的職能,對各單位執行礦安全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決定、決議情況提供保障,為礦井安全生產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對本單位安全與職業病防治管理全面負責。

      一、崗位職責

      1.負責本部門全面工作,認真落實本部門的安全責任制,對本部門安全風險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領導責任。

      2.定期檢查本部門安全責任制及執行情況,保障資金管理平臺和網銀系統的安全。

      3.合理籌措資金,規避資金風險;保障貨幣資金收支及存放的安全。

      4.負責財務資料的安全,做好防火、防蛀、防盜、防丟失等工作。

      5.負責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的監督和執行,切實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做到專款專用。

      6.保護好財務資料和有關財務數據、密碼等,確保企業商業秘密安全。

      7.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發現“三違”現象、不安全因素、違反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安全費用違規提取使用的行為,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反映,并跟蹤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8.嚴格執行財務工作保密制度

      9.準確、充分識別本部門的危險源,正確使用并負責安全運行。

      二、責任追究

      1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財務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12.煤礦發生事故,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財務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13.對因安全費用資金不能及時到位、分管業務范圍內出現決策失誤而導致重大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負領導責任。

      14.因安全費用不能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引發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據《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與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指令,給予行政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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