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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培訓管理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10:18 來源:煤礦安全網 勞動 培訓 培訓管理 管理 管理員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勞動力培訓服務站職工培訓管理分管勞動力培訓工作,是勞動力培訓工作的具體負責人。應掌握相關煤礦安全生產及職業病危害防治的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考核合格。

      一、崗位職責

      1.積極配合科領導開展礦井勞動力培訓管理工作。認真貫徹執行上級和主管部門有關勞動力安全與職業健康培訓和內部下崗從業人員管理的文件精神以及政策規定,組織制定有關文件、制度規定。

      2.配合上級做好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及下崗從業人員培訓工作,努力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技能。

      3.配合上級做好特殊工種人員培訓工作,及時發放、到期更換從業人員特殊工種證,全面規范特殊工種人員管理,嚴把特殊工種人員考核環節,建立健全各類特殊工種操作程序。

      4.負責從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計劃和勞動力培訓站內人員的學習培訓計劃的編制工作。

      5.組織落實從業人員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隊伍的素質,做好待崗人員的分流安置工作。

      6.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好從業人員的崗位練兵、技術比武等活動。

      7.積極配合調配員搞好勞動組織的管理工作,掌握全礦勞動力的分布狀況,配合做好勞動力的平衡工作。

      8.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9.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10.制定并實施嚴格的隱患治理方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實現隱患排查治理的閉環管理。

      11.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1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勞動力培訓服務站職工培訓管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13.煤礦發生事故,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勞動力培訓服務站職工培訓管理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14.因工作不主動,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或沒有完成礦下達的勞動力培訓任務的,勞動力培訓服務站職工培訓管理應負直接責任。

      15.對業務范圍內上報的各類數據準確性,勞動力培訓服務站職工培訓管理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6.因地面特殊工種人員培訓、特殊工種證件到期更換不及時,給礦造成損失,或在從業人員中造成不良影響的,勞動力培訓服務站職工培訓管理應負直接責任。

      17.不能保證從業人員崗前參加培訓或下崗從業人員再教育不及時的,勞動力培訓服務站職工培訓管理應負直接責任。

      18.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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