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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監處副處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09:57 來源:煤礦安全網 安監處 副處長 職業病危害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安監處副處長主要協助安監處處長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是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的具體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發生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事故管理責任。嚴格按照煤礦“三大規程”對礦井采掘單位井下施工地點派駐安監員,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煤礦“三大規程”等專業知識,依法參加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一、崗位職責

      1.編制礦井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負責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督促專業、區隊編制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2.制定礦井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規章制度,指導專業、區隊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根據實際情況經常分析煤礦的安全狀況,向安監處處長提出具體建議。

      4.參加由本處召開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公會議,并對分管范圍內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5.履行職責,檢查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狀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并監督措施在現場的落實整改,制止違章行為。

      6.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教育與培訓,組織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安全培訓及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

      7.參加對分管范圍內各類事故的搶救處理和調查分析,并協助有關單位制定防范措施

      8.監督檢查企業所屬安全培訓機構培訓、考核工作情況。

      9.負責組織對“三違”人員進行幫教,處罰和管理。

      10.監督檢查應急救援演練開展情況。

      11.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1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監處副處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13.安監處副處長在煤礦生產建設過程中對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未進行有效的監督,應負主要責任。

      14.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崗位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項制度,安監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15.不能按時參加安監處召開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公會議,安監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16.不能組織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大檢查,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未進行及時督促整改,安監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17.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監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18.安監人員下井檢查中未監督檢查施工現場安全設施、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備儀器使用情況,未按規定檢查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措施執行情況,造成事故或損失的,以及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安監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19.對分管范圍內的工作不負責任監督不力,造成事故或損失的,安監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20.分管部室領導負直接責任的事件中,安監處副處長負領導責任。

      2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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