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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風副礦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09:48 來源:煤礦安全網 通風 礦長 職業病危害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通風副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通防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礦安委會成員。負責通防專業安全責任,依法參加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如下:

      一、崗位職責

      1.組織建立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通防管理體系。

      2.組織制定通防專業、通風區、探放水隊、六大系統維護隊負責人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3.負責組織制定和審查礦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4.負責編制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劃,負責審批瓦斯治理中長期規劃、瓦斯抽采達標評判等資料。

      5.組織開展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煤層瓦斯參數測定。

      6.審批礦井通風系統圖、通風網絡圖、通風月報表、測風報表、安全監控報表,審核瓦斯日報表基礎臺帳。

      7.每月組織召開1次專業專題會議。

      8.制止和查處超通風能力生產、瓦斯超限作業等行為。

      9.審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瓦斯爆炸、火災、突水事故等應急救援演練,組織反風演習;參與礦井綜合應急救援演練。

      10. 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風險防范措施,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11. 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

      二、責任追究

      1.礦井存在《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所列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2.有關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山西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基準》給予處罰。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倒賣、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冒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4)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5)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的煤礦,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4.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提請上級部門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

      (1)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現場檢查的;

      (2)提供虛假情況,包括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面的;

      (3)隱瞞存在的事故及職業病危害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5.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并提請上級監管部門給予警示約談: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監察指令的。

      6.未履行帶班下井職責,通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按照《麥地掌煤礦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考核規定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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