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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09:46 來源:煤礦安全網 總工程師 工程 工程師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總工程師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礦安委會成員。負責各專業技術責任,依法參加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如下:

      一、崗位職責

      組織建立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管理體系。

      組織制定礦副總工程師、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負責組織制定和審查礦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負責編制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負責審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長期規劃。

      組織制定礦井專業人員培訓計劃,檢查特種作業人員接受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組織編制礦井生產接替計劃,合理安排生產布局,杜絕不合理集中生產。

      組織開展隱患排查及職業病危害排查工作,組織制定礦井重大及職業病危害隱患治理方案。

      組織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措施的制定。

      組織開展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煤層瓦斯參數測定、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組織開展礦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和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組織編制并實施礦井采區設計,組織審批作業規程,并監督實施。

      審批礦井通風系統圖、通風網絡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月報表、測風報表、安全監控報表,審核瓦斯日報表和地質、水文地質相關圖件及基礎臺帳等。

      組織編制礦井地質報告、建井地質報告、礦井地質類型和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報告、試采總結報告、礦井閉坑報告;組織編制并實施瓦斯防治措施、防治水措施和礦井回收井筒保護煤柱開采設計

      審批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各類防治水工程效果驗證報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設計、礦井防水煤(巖)柱設計、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設計、“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等。

      每月組織召開1次專業專題會議。

      組織上傳監管監察部門要求上報的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信息。

      參與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工作、監督檢查頂板管理、“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和防治水、職業病危害防治等工作。

      督促副總工程師及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管理工作。

      制止和查處超通風能力生產、瓦斯超限作業等行為。

      制止和查處受水害威脅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執行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參與查處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防排水系統不符合規定組織生產行為。

      審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瓦斯爆炸、火災、突水事故等應急救援演練,組織反風演習;參與礦井綜合應急救援演練。

      組織審批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新工藝入井試驗的安全技術措施并負責實施。

      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范措施,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按職責權限落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監管監察指令。

      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

      二、責任追究

      礦井存在《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所列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有關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山西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基準》給予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倒賣、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冒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4)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5)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的煤礦,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提請上級部門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

      (1)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現場檢查的;

      (2)提供虛假情況,包括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面的;

      (3)隱瞞存在的事故及職業病危害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并提請上級監管部門給予警示約談: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監察指令的。

      未履行帶班下井職責,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按照《麥地掌煤礦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考核規定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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