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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井水災事故預防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09 10:26 來源:煤礦安全網 礦井 事故 事故預防 預防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第一條

    礦井每年必須編制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第二條

    礦井每年雨季前必須對井上、下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并進行安全程度評估。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整改。

    第三條

    礦井必須有水文地質和礦區范圍內老窯積水資料,對地下水有“探、防、堵、截、排”的綜合措施

    第四條

    地面防治水

    1.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須修筑堤壩、溝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修筑排水工程;

    3.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必須制定防止滑坡的技術措施;

    4.地面報廢的鉆孔必須及時封閉;

    5.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6.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巖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五條

    井下防排水制度

    1.井下主要水倉必須有主水倉和副水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外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積不得小于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采區水倉的有效容積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2.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能力要符合設計;

    3.排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應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車場,且應設防水密閉門、防火門;

    5.泵房和水倉連接通道應設置防水閘門;

    6.水倉沉淀池每年至少清兩次淤泥;

    7.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系統形成前,各施工區必須設置臨時排水系統,并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第六條

    井下探放水制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

    2.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3.探水作業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

    4.用鉆孔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

    5.探放水結束后應當提交探放水總結報告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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