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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因火災事故預防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09 10:27 來源:煤礦安全網 外因 火災 事故 事故預防 預防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第一條

    礦井必須制訂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各項規定,并符合當地消防部門的要求。

    第二條

    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與進風井的距離不得小于80m。木料場與矸石山的距離不得小于50m。

    第三條

    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第四條

    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筑,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第五條

    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第六條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第七條

    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后兩端各20m范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八條

    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第九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須制訂安全措施,經礦長批準,并有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送至使用地點,剩余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運回地面,嚴禁在井下存放。

    第十一條

    礦井必須在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

    第十二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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