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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煤礦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9-07 09:16 來源:煤礦安全網 職業病危害 場所 作業 職業危害 申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員工的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治職業危害,依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特制訂本職責制度

      第二條在安全生產中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規定

      第三條告知的內容

      (一)規章制度

      (二)操作規程

      (三)勞動合同中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

      (四)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

      (五)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結果

      第四條告知的方式:OA系統、下發通知、公告欄、班前會。

      第五條告知的責任部門:綜合科 安環科

      第六條定期監測、檢測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將評價結果存入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七條生產現場所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材料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噪聲等職業危害,應當向操作者說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第八條在勞動合同中應載明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防護措施、相關待遇;在礦醒目位置和作業場所設置職業病危害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危害程度和防護措施;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或崗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示和說明。

      第三章附則

      第九條 本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由將二礦安環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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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煤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我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監督管理,保護員工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開展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的通知》(安監總職安[2007]20號),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按要求應及時向轄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第三條 已經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項目,應在每年3月31日前申報。

      第四條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委托有資質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必須做一次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

      第五條 申報后,因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應當在30日內向原申報機構申報變更內容。

      第六條 終止生產經營時應當向原申報機構辦理申報注銷手續。

      第七條 按照《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表》填報說明逐項填報加蓋法定代表人簽章和單位公章后報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申報材料一式三份,電子版一份。

      第八條 本礦指定安環科負責人負責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

      第九條 本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十條本制度由將二礦安環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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