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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9-07 09:15 來源:煤礦安全網 職業病危害 職業危害 組織 防治 職業健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切實保障我礦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單位明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做到人人有責,做好職業病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了各級領導、各單位職業病防治的職責范圍,凡本礦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第四條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后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范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五條 成立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趙春晨

      副組長:孫進步 王堂民 張建國 萬忠明

      成 員:靳永亮秦克文 陶宏志 甘懷軍吳義東 田金鑫申丙軍

      李映佩熊有虎張貴凡 蔣柱山 夏建元 邵 晶

      第六條 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職業病危害防治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環科

      辦公室主任:靳永亮

      成員:申丙軍 朱強軍 包曉倩張 鶴

      第七條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中心設在調度室,主任由秦克文兼任。

      第八條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組長是本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負責人

      1、設置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保障我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正常開展。

      2、制訂(修改)職業危害管理制度和職業危害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執行。

      3、制定我礦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實施方案,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4、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不宜從事本崗位的員工,要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5、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6、監督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責成有關部門按期解決。

      7、經常聽取各單位、各部門員工關于職業危害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8、對礦內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

      9、組織職業病患者診療和康復。

      第九條 職業病危害防治辦公室職責:

      1、設張鶴、包曉倩為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我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2、落實我礦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實施方案制定的各項工作。

      3、組織開展職業危害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危害管理先進經驗。

      4、組織開展員工崗前、崗中、離崗職業病健康檢查,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5、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檢測、日常監測,做好登記、上報、建檔等工作。

      6、向員工配備、發放符合要求的職業病個體防護用品,做好記錄并存檔。

      7、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訂制度、職業危害安全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9、負責參加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并提交事故報告。

      10、負責建立礦職業衛生檔案,做好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第十條 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中心職責:

      1、組織制訂職業衛生突發事故(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處置演練。

      2、負責職業危害事故的接警工作。

      3、接到報警后及時上報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并協助總指揮、副總指揮做好情況通報及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

      4、協調、組織生產,保證生產作業環境安全可靠。

      第十一條 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協助領導小組推動和開展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規標準。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職業危害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危害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職業病健康檢查,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5、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訂制度、職業危害安全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7、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8、負責建立礦職業衛生檔案,做好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第十二條 各單位職業健康職責

      1、安環科負責全礦的職業健康工作的統籌管理和組織協調;制定礦職業病防治規劃、年度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礦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和各項規章制度;建立礦職業衛生檔案;開展作業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礦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評價和申報工作;礦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上報、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礦職業健康管理工作的監察、獎懲和考核。

      2、綜合科負責礦員工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包括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依法組織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發現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向員工告知職業病危害,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員工;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病報告、員工職業病診斷、安排職業病人進治療和康復、職業病人的評殘及有關待遇落實等工作,保障員工職業健康的權益;協助組織員工職業健康培訓教育工作。

      3、財務科負責保障職業健康各項費用落實,建立職業健康費用投入使用臺賬。

      4、工會和職工代表的職業健康職責:

      (1)監督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改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對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標準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問題嚴重的,送達《限期解決問題通知書》或《隱患整改建議書》;對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性措施。

      (2)監督檢查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的“三同時”落實情況。

      (3)組織職業安全衛生檢查,組織職工代表對職業安全衛生工作進行督查,對事故隱患和職業病危害監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本單位防范事故和職業危害。

      (4)堅決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強令冒險作業。在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下,要求單位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同時支持或組織職工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并立即報告。

      (5)宣傳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政策及企事業的規章制度,提高員工的安全維權意識和技能。

      (6)工會應設置專門機構,負責接受員工投訴,并同有關各方協調,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5、各單位職業健康職責

      (1)各單位負責人是本各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負責人。

      (2)組織對本單位員工職業危害及防治知識的培訓、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3)督促本單位員工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4)定期組織檢查本單位設備、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5)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并積極組織搶救。

      第十三條各崗位職責

      1、各崗位員工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礦有關規定,嚴格按職業病操作規程操作。

      2、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3、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工作中做好個人防護。

      4、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5、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礦安環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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