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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防爆電器管理員崗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8-26 16:36 來源:煤礦安全網 電器 管理員 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

      一、責任范圍

      1.負責入井設備及井下在用設備的防爆性能安全檢查工作,對本崗位安全生產和工作質量負責。防爆電器管理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2.需停電檢查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

      3.只有在工作面瓦斯濃度達到1%以下時方準打開隔爆外殼,經驗電、放電后方可進行檢查。

      4.檢查中發現失爆或重大問題時,必須現場監督立即處理,直至處理完成后方可離開。

      5.檢查結束后,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并將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如實向領導匯報。

      6.不違章作業,拒絕任何違章指揮。

      7.完成其他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二、考核標準

      1.不持證上崗對其罰款100元。

      2.不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對其罰款100元。

      3.對設備檢查不執行放電制度對其罰款100元。

      4.對失爆問題處理不徹底對其罰款50元。

      5.對出現問題隱瞞不匯報對其罰款50元。

      6.對違章作業者對其罰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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