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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法實施后其他負責人要注意了,這是你的法定職責!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8-06 15:32 來源:煤礦安全網 安全生產 負責人 法定 全員參與 分管

      新安法實施后其他負責人要注意了,這是你的法定職責!

      (王祥 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

      2021年6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并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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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負責人的法定職責

      新的《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這條內容是干什么?這條內容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主要技術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強化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落實一崗雙責”要求。

      這里所說的“其他負責人”包括哪些?他們的法定職責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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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負責人”指的是分管領域的直接領導人員,這些人員對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其具體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認真抓好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貫徹落實;

      2、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分管或者負責的部門擔負直接領導責任;

      3、制定分管領域或者本部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規劃,并抓好落實;

      4、經常組織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和善后處理;

      6、注重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依法保護從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7、定期組織分管部門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8、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的規章制度做好本單位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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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負責人承擔的法律責任

      新的《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實現安全工作目標的途徑

      很多企業做不好安全工作的一個核心癥結就是安全責任的缺失,錯誤的認為安全就是安全部門的事,這種錯誤的認知導致很多工作難以開展,以使企業搞好安全工作的愿望落空。

      安全管理的執行過程必須由企業全員參與完成,并實施系統性的安全管理才能管好。一個企業如果做不到全員參與管理,再多的管理者都是企業的管理成本,而達不到安全管理目標。

      因此,安全管理,必須全員參與,從全員抓起!

      這就是新的《安全生產法》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初衷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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